劳动保障年检

劳动保障年检

中文名 劳动保障年检
对象 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
目录导航

基本内容

劳动保障年检是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按年度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的一项劳动行政监督检查制度。劳动年检坚持检查指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年检对像

是《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全省范围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单位及社会组织。

      

书面资料

一、     企业劳动年检表一和表二;

二、     劳动合同原件;

三、     职工花名册;

四、     职工12月份的工资表及复印件;

五、     职工12月份的考勤表及复印件;

六、     职工全年缴纳劳动保险的单据及复印件;

七、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     委托代理人年检书

九、     公章

法律规定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十八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注意事项

(一)用人单位参加年检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劳动合同1份、职工工资发放表(2014年12月)、台港澳人员和外国人就业证、社会保险缴纳费凭证和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或银行代扣票据(2014年10月—12月)。(以上资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填报《市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调查表》、《201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表格》和《企业员工个人信息表》(此表交电子版)。(表格附后)

(三)参加网上年检申报企业请直接在网上填报,不需要向我处交资料进行年检。

(四)用人单位未参加劳动保障年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责令改正,并可对用人单位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用人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年检报告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要求,我市2014年度用人单位劳动保障集中年检工作从2015年3月2日开始,至5月29日结束。凡我市区域内的市属用人单位和除中央、军队、国务院国资委、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的驻陕单位以及省国资委监管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其他在省、市工商、民政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必须按时参加。凡201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合格单位,在2015年没有劳动者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本年度内不再安排日常巡视检查。逾期未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用人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不予出具企业劳动保障合法性证明、工程投标的无欠薪证明,并在本年度内不得参与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有关的诚信单位评选活动。

                                                                  201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公告

 索引号 GKLJZD/2015-000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西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发文日期    2015-02-28
 名称  2014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公告      
 文号    主题词 2014 保障 年检 [1]

 

相关百科
返回顶部
产品求购 求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