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文规则——是各机关在公文拟制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行文规则包括:
1、行文时要尊重组织系统隶属关系
2、行文时要尊重机关职权
3、行文时要考虑是否服从工作需要
4、行文时要明确发文权限
5、两个以上的同级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6、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视为正式公文依照执行,同应具有法律效用,可以不在行文。
行文时要遵循的规则:(《国家行政机关公关处理办法》简称为《办法》)
一、坚持行文原则,提高行文效用。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办法》第十三条)。这是行文的基本原则,也是行文的出发点。确定行文一定要首先明确行文的目的和作用,要有的放矢,有针对性,是发出的公文产生预期的效用。
二、明确行文方向,把握行文权限。
(1)明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
(2)严格遵守限制条件。
1.政府各部门“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2."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3)按照划定的规范行文。
1.“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办法第十五条》)
2.“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办法》第十七条)
3.“属于主观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4.“向下级机关或者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办法》第二十条)
(四)掌握联合行文的要求。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办法》第十六条)
三、严格行文要求,规范行文体式。
(一)“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办法》第十九条)此外,“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对上行文的体式要从严把关。主要是向上级行“请示”、“报告”、“意见”时,“‘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级机关。‘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办法》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