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有以下含义:
(1)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包括土地使用者缴纳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如城市的存量土地或集体土地)和无偿取得(如国有的荒山、沙漠、滩涂等)两种形式。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未经许可不得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
(3)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必须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核准并按法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4)在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之前,在城市范围内的土地和城市范围以外的国有土地,除出让土地以外的土地,均按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供应土地进行管理。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4、《划拨用地目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七条;
6、《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包括:
1.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详见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1、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
2、已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4、建设项目经发展与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5、新征建设用地已完成征地手续及安置工作;
6、经济适用房审查面积应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原件1份复);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原件1份);
3、发展与改革部门核发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原件1份);
4、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件(复印件1份)及附图;
5、宗地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规划条件及附图和出让宗地竖向界限(原件各2份);
6、划拨土地上房地产转让,受让人与原产权单位签订的用地协议及相关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原件1份);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8、新征建设用地提交政府征地批准文件及征地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及安置完成文件证明(原件1份);
9、危旧房改造项目提交县危改办立项批复(原件1份);
10、宗地平面界址图(原件2份)。
11、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是依法以划拨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和申请土地登记的凭证。2008年4月3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的具体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签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一式四份,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持二份,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二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自签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