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真正的开瓶费.是酒水生产商,为了刺激本厂酒水的销售量对饭店的服务人员的一种奖励机制.我打个比方,一瓶红石梁啤酒在市面上买2.5一瓶,在饭店买5-6元一瓶,但是这其中是不包含开瓶费用的.一个服务员在自己负责的包厢或大厅中客人消费了多少酒水,他可以收集酒水的瓶盖或是商标然后自己存下来.到了一定的时间,一星期或一个月,各个酒水的生产商会到饭店或指定地点来回收瓶盖或商标.然后按厂商规定价-----5毛到10几块来收取这些盖子和商标,然后再把钱给服务员,期间和饭店是一点都没关系的,也就是说所谓的开瓶费其实是一种酒水商给餐饮行业服务人员的奖励机制.饭店是没利润可图的.
一个普通饭店服务员的工资是500-800这个价位之间,显然想以这个工资招收到数量充足的服务人员是很难的。所以一个生意比较好的饭店其每个服务员所拿到的开瓶费的价钱和工资基本是差不多的,也就是说一个饭店生意好那么一个服务员加上开瓶费等于是拿到了2分工钱。这是刺激服务员的一种行为。但是饭店本身是不参与开瓶费的收取的。
服务员收取开瓶费一般分2种。第一种是按每个服务员在一定时间内个人推销出多少酒水,然后推销出的酒水的开瓶费都是自己的了。这其中是不包括跑菜生和吧台服务人员的。第2种是本酒店一个月共做了多少的开瓶费。然后每个人平分,这其中可能包含跑菜生和吧台服务人员。也就是说大家是共利的。这其中饭店本身还是没有利润可拿。
“开个酒瓶盖,动辄要收四五百元,这也高得太离谱了。”杭州一些市民说,消费者自带酒水,一般并不反对酒店收取“开瓶费”,但商家也该收得合乎情理。“带瓶100元的酒来,却要被加收比酒价本身更高的开瓶费,这简直就是‘开宰费’!”
2013年杭州的一些档次较高的酒店,开一瓶自带酒要收四五百元的“开瓶费”,一般中档的也要收取一两百元。杭州凯悦饭店的服务员说,收“开瓶费”是行规,全国都一样。
开瓶费民事权利之争的立法启示
第一点
立法的本质是要解决利益之争,尽可能达到双赢。公共政策(其中包括立法决策)的本质是解决利益分配问题。人的利益追求是人类的行为动因。由于不同的人(如消费者与经营者)拥有不同的利益与价值,会造成彼此间的利益冲突。公共政策通过国家的政治权力,对这一复杂的利益关系进行调整和分配。就开瓶费之争而言,立法既要适度保护消费者的权利,又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使经营者保持一定利润空间,尽可能在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达到双赢的目的。
第二点
立法是经济社会生活的客观反映。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立法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和社会存在决定的。实践中,一旦出现经营者将收取开瓶费、提供品种不全且价格过高的酒水、谢绝自带酒水等作为行业规则、行业惯例的情况,广大消费者的权利就会受到普遍性侵害。当本是平等的民事双方,一方明显强势于另一方时,国家权力就需要适时进行干预(无论是解决个案的司法判决形式还是普遍适用的立法决策形式),对失衡的利益进行调整,更多地保护弱势方的权利。
事例
海淀法院在经历一段时期后,判决结果由不支持消费者转变为支持消费者,其实质是司法背后的经济社会生活。立法决策亦是如此,必须客观反映某一阶段、某一地域的社会内在规律。也就是说,当多数普通群众(而非少数有钱人)将餐馆当成了日常消费场所,并且普遍反映开瓶费是不合理收费时,立法、行政、司法决策就必须面对、适应这种客观的社会需求和利益追求。
第三点
立法要注意把握立法时机。立法时机的把握,要求立法决策者充分了解该项立法的社会需要与利益追求,权衡立法条件的成熟程度和立法需求的缓急状况,做出是否立法、何时立法、如何立法等策略性选择。这对于立法工作的成败得失起着关键性作用。在开瓶费之争中,海淀法院以个案审查方式对这一难题定纷止争,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践中,却未得到经营者的普遍认同。笔者认为,面对这种社会客观状况,立法决策者更需要慎重权衡,可考虑先由政府部门组织消费者协会、餐饮行业协会等利益代表方进行充分沟通、充分实践,待立法时机成熟后,再启动立法程序。有参考价值的是,2006年成都市消费者协会与成都餐饮同业公会联合推出的《成都市餐饮行业企业经营行为规范(试行)》提出,餐饮企业应该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处置顾客自带酒水的相关事宜。餐饮企业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时不免除其食品卫生责任。应该说,这样的规范如果在实践中得到了普遍推行、认同,就会为立法以至今后执法奠定较好的社会基础。
案件1
成都商报记者 张舒 摄影记者 程启凌
核心提示
去饭店吃饭,被收包间费、开瓶费,相信不少人都碰到过这样的情形,消费者觉得不合理,但是饭店却说这是“行规”,这个钱到底应不应该给?很长一段时间都没有定论,消费者往往被潜规则了。今年的3月15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开始实施,按照有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收费都属于“霸王条款”。
原告:何小姐
被告:在于新华大道的“码头故事”火锅店
原告诉求:退还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
锦江法院:支持原告诉求,被告承担25元诉讼费
2月16日,市民何小姐在位于新华大道的“码头故事”火锅店消费过程中,被收取了30元开瓶费和50元包间费,将该火锅店告上法庭(本报曾独家报道)。昨日锦江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要求“码头故事”火锅店退还何小姐30元开瓶费、50元包间费并承担25元诉讼费。对此结果,火锅店法人代表张伟表示对判决不服,将坚决上诉。据了解,这是新消法3月15日实施后,国内首例宣判的开瓶费案,不过本案适用的仍是旧消法。
原告:
收费属格式条款 不公平不合理
昨日下午2时开庭,原告何小姐并未到庭,由其代理律师曹毅出席。被告“码头故事”法人代表张伟连同代理律师出席。
曹毅向法庭出具了三类共7份证据,包括何小姐在“码头故事”火锅店的480元结账单和收据,服务费(即开瓶费)30元、包间费50元名列其间。何小姐在一家超市购买酒水的收银条也成为呈堂证供。
曹毅表示,依据《合同法》,合同订立要经过要约和承诺,火锅店收取开瓶费和包间费的行为,并没有举证证明对何小姐进行了告知、或让原告进行选择、或者与原告进行协商。为火锅店单方面的意思,双方没有达成合意,是格式条款。
根据旧消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火锅店开瓶费、包间费也未明码标价,违反了旧消法第十九条规定。”曹毅说,对于这些不公平不合理的内容,应当认定为无效。
被告:
收费前已明确告知 双方达成一致
对于收取包间费和开瓶费,被告“码头故事”火锅店代理律师表示,何小姐在就餐前就已被明确告知需收取这两项费用。
“码头故事”火锅店的迎宾詹小姐作为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詹小姐表示,事发当日是她接待的,看到客人自带酒水,她告知不能自带,“她说知道,你适当收点开瓶费,收30元。”詹小姐说。对于包间费,詹小姐表示,是何小姐自己选择的包间,也告知了包间费。但开瓶费、包间费均为口头告知。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原告在被告处就餐前,被告已明确告知了,自带酒水需收取开瓶费,使用包间要收取包间费,被告已完成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法庭当庭宣判:
被告退还原告开瓶费包间费
下午4时许,法庭当庭宣布判决结果:依据旧消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开瓶费30元、包间费50元,诉讼费25元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不服判决:
判决不合理,肯定要上诉
对于判决结果,“码头故事”火锅店法人代表张伟表示,判决结果不是很合理,肯定要上诉,“酒水可以自己带,以后菜也可以自己带,全部自己带,餐饮企业的利润哪里来,餐饮谁来做。”张伟说,坐飞机买经济舱的票,坐头等舱,肯定不可以。
法官说法
为何不用新消法?
开瓶费收取包间费收取
纠纷事实
发生在新消法实施前
对于法律适用,该庭审判员表示,纠纷事实发生在今年2月16日,修改后的新消法,生效日期3月15日,故对本案处理适用修改前消法相关法律,即旧消法。
开瓶费收取
属霸王条款
不公平不合理
关于开瓶费,审判员表示,消费者到餐饮行业进行消费时,能否自带酒水,我国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在日常生活中,餐饮行业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并以事先声明为由,要求消费者支付自带酒水的开瓶费,该行为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是餐饮行业的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权益。就本案而言,被告在原告就餐后,要求原告支付酒水开瓶费,其行为对原告不公平、不合理,违反了旧消法第二十四条一、二款。故原、被告双方形成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被收取开瓶费无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返还30元开瓶费法院予以支持。
包间费收取
无证据表明
被告进行了告知
包间费方面,依据旧消法第八条、九条,原告在选择包间就餐时,被告应就包间就餐以及支付的费用,向原告明确告知,原告享有消费的知情权,无合法有效证据表明,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明确告知,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进而使原告失去了对服务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故双方就包间费的收取,未达成一致,返回包间费50元,本院予以支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