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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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住房保障制度是一个包含范围很广的概念。广义地说,“宅基地”、“ 福利分房”都是住房保障制度的一种具体形式。它们是低生产力水平下保障“人人有房住”的制度。依靠市场配置住房资源,并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依靠自己的收入买房子住,也不等于说人人都只能靠市场化竞争、自主分散决策来获取住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保障每个人都有房子住,政府要实施一些特殊的政策措施,帮助单纯依靠市场解决住房有困难的群体。这个政策体系的总称,就叫做住房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 失业保障、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等都是 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

  住房保障制度,简单说,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有房子住。这是一个文明社会起码的目标。因为住房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这个制度就叫住房保障制度。这是市场经济下政府必须提供的一个“公共产品”。

  住房保障的内涵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有多种住房保障形式。村民在集体划分的“宅基地”上自行建房。市民则分类解决:高收入者面向市场购买商品住房;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购买“二限房”;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和失业、养老、医疗等保障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

 

理论

      马克思从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角度深刻地阐述了第一需求理论。住宅是每个人生活的基本物质资料, 是人们的生存需要,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宅问题是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重要标志。 马克思的第一需要理论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住宅保障制度提供了理论支持。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 恩格斯的《论住宅问题》一书,对于帮助我们认识住宅问题的本质以及寻找解决住宅问题的方法提供了理论依据。 恩格斯指出:仅仅依靠市场的供求关系的改善是无法解决住宅问题的,只有当社会已经改革到使人可能着手消灭城乡对立,这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城乡对立意味着富人和穷人的对立, 也就是说住宅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穷人根本就没有能力取得住宅。 此外,还有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凯斯恩的经济理论、贝佛利奇计划等也是住房保障的重要理论基础。 “住有所居”与“居者有其屋”的比较 从词源上讲,“住有所居”“居者有其屋”有着基本相同的含义。但是在具体使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一定的不同之处:

     (1)强调的内容不同: “住有所居”强调的是居住,并不一定是所有者;“居者有其屋”强调的是居住的是自己的房屋。

     (2)涉及内容的范围不同: “住有所居”强调的是住宅权的问题,一般不涉及住宅财产权问题; “居者有其屋”既涉及住宅权问题又涉及财产权问题。

     (3)需求层次不同: “居者有其屋”较“住有所居”对住宅有更高的需求,需要更高的条件。

而我国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主要是解决 “住有所居” 的难题,这个难题破解之后才能解决 “居者有其屋”的问题。

比较研究

      德国的住房保障制度二战后,德国房荒曾经十分严重, 政府将居民住宅问题纳入到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之中,采取了多种措施,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解决住房短缺问题,并由此形成了一系列住房保障政策和制度, 使全体居民的住宅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 在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中起到了积极作用。

     (1)房租管制 该制度又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指导租金制度,解决了二战后由于住宅供给不足带来的出租价格大幅度上升这一严峻的现实问题; 二是房租透明制度, 列出该城市各种房产的大致租价,租赁双方的议价限定在所规定的范围内。

     (2)福利性公共住宅 所谓福利性公共住宅,就是在政府资助下,由个人、非营利住宅公司、自治团体建造,向多子女家庭、残疾人、低收入者以及养老金少或领救济金的居民出售或出租的住宅,包括大中型企业用自有资金建造并在税收上得到国家优惠的职工住宅。 这是德国在战后房荒严重而国内既缺乏储蓄资金又缺乏资本市场的情况下, 用以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加快住宅建设的一项政策。

     (3)房租补贴制度房租补贴制度是目前德国对低收入居民住房保障的主要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德国公民凡家庭收入不足以租赁适当住房者, 有权享受住房补贴, 以保证每个家庭都能够有足够的住 4房支付能力。房租补贴数额是根据家庭人口、收入及房租支出情况确定的。保障体系的主体,尽快解决老百姓的住房问题,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最低居住需求。只有思想上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才是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前提。

      建立专门的房管机构 这是借鉴国外的经验,如日本成立了专门的决策协调机构—建设省住宅局,代表政府行使住宅建设决策和管理监督的职能。从实践的发展来看,这样做是有效的。我国虽然在建设部门设置了住宅保障专门机构,但是这种设置远远不能适应我国住宅保障管理工作的需要。应该在中央一级设立国家住宅委员会,负责制定发展城乡居民住宅的目标、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同时在基层中也分设住宅委员会,负责制定执行国家制定的发展城乡居民住宅的目标、方针、政策,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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