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保健学会原名陕西省保健协会,是由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管,在陕西省民政厅备案登记,于2003年5月注册成立的全省性、学术类、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联系医学科技工作者和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医学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陕西省保健学会坚持“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的宗旨,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努力提高医学科技工作者的专业技术水平,促进医学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积极推动医疗卫生事业和健康产业的发展,以“健康中国、健康陕西”为己任,普及医学知识,提高大众健康素养,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会员和医学科技工作者服务。
学会现有74个专业委员会,近两万名医生委员。下设1个办公室9个部门,分别为:1.办公室;2.信息部;3.会员服务部;4.学术会务部;5.法务部;6.财务部;7.公益项目部;8.培训部;9.宣传部;10.发展部。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信息咨询、学术交流、科研课题、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资料制作、宣传推广、公益活动。
(一)创办研究机构、组建学术性专业委员会,开展医药、卫生、健康领域科研、学术交流、展览及项目合作;
(二)开展医学科普、健康教育、健康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大众疾病预防意识和健康素养;
(三)编辑出版健康科普刊物、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平台进行科普宣传;
(四)建立专家智库,开展医药、卫生、健康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医药、卫生、健康行业人才进行技术、职业培训,举办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宣传、表彰、奖励业内有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优秀医药、卫生、健康行业科技工作者,以及在本学会中工作优异、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开展健康产业、公共卫生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届理事会监事长:丁 峰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3人:
丁 峰
袁浩亮
赵 佳
(2019年9月28日陕西省保健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会 长:吕永杰
副会长:王 岚、朱本章、王茂德、高 亚、孙学军、王亚琴、刘 峰、张 敏、刘建书
常务理事名单(共41人,按姓氏笔画排序)(2019年9月28日陕西省保健学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王小平王亚琴王安平王岐山王岚王茂德王漠萱
史丽萍田晔冯占伟师建国吕永杰朱本章朱建宏
刘建书刘峰刘金田刘锦程孙学军牟建军杜锡林
李振英李俊海吴群宋瑛 张定军张敏张景梅
张贵生季金涛赵东科侯伟贺世明高亚贾延
徐成徐渊曹引丽黄瑞哲蔡伟东裴少军
组成人员名单(共120人,按姓氏笔画排序)(2019年9月28日陕西省保健学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马庆久马红兵王小强王亚琴王安平王岐山王岚王剑鹰
王敬军王景杰王辛王小平王茂德王蓉蓉王红艳王漠萱
方军尹爱平龙延滨卢蓓田刚田红燕史丽萍田晔
左煌冯占伟冯文哲成胜权师建国师蔚吕永杰吕良山
朱本章朱建宏朱彩梅朱耀辉刘春安刘峰刘金田刘玉泉
刘建书刘海客刘锦程刘 峰刘重霄任媛媛许建秦孙学军
孙银娣牟建军杜锡林李 刚李全义李秀丽李俊峰李晖
李维新李满祥李会军李振英李俊海李洪洁李立宏阮英军
苏正驰杨全新肖延风肖远吴 群何媛辛霞汪勇
汪光胜汪治华宋瑛宋静平张抗怀张定军张勇张敏
张景梅张贵生陈天艳陈俊季金涛郑国玺郑联合孟晓军
柳健赵东科胡盈胡江波侯伟侯芳贺世明袁祖贻
徐成徐渊高亚高旭东高卫平原宝华贾延郭彬科
郭雅玲栾育欣黄立军曹引丽曹国敏崔巍崔亚丽常文辉
梁军梁厚成谢秀英董维平蔡伟东裴少军廖博滕云升
(2019年9月28日陕西省保健学会 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学会的名称:陕西省保健学会(以下简称本学会)。英文名称Shaanxi Province Health Care Association,缩写为SPHCA。
第二条本学会性质:是由陕西省医药、卫生、健康相关的科研机构、院校、事业、企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组成、依法登记的全省性、学术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学会的宗旨是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团结和组织全省医药、卫生、健康行业的工作者,加强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与项目合作;普及医学科普知识,提高大众健康素养;培训基层医务人员及健康行业从业人员,提高基层医疗卫生和健康行业的业务水平;服务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大众,以“健康中国、健康陕西”为己任,为陕西省健康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学会的地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西路76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信息咨询、学术交流、科研课题、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资料制作、宣传推广、公益活动。
(一)创办研究机构、组建学术性专业委员会,开展医药、卫生、健康领域科研、学术交流、展览及项目合作;
(二)开展医学科普、健康教育、健康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大众疾病预防意识和健康素养;
(三)编辑出版健康科普刊物、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平台进行科普宣传;
(四)建立专家智库,开展医药、卫生、健康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医药、卫生、健康行业人才进行技术、职业培训,举办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宣传、表彰、奖励业内有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优秀医药、卫生、健康行业科技工作者,以及在本学会中工作优异、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开展健康产业、公共卫生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学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与单位会员:凡热爱健康事业,陕西省内各级医药、卫生、健康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个人会员。医学教学、医疗机构、医药研发、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健康行业相关领域的单位可申请成为本学会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在本学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四)支持并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会员入会实行注册制。会员申请加入本学会时,应当按照本学会的要求进行登记注册。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审核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相关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学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服从本学会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将处理结果公示。
第四章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学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人数的1/3。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审议批准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学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学会设监事3名。其中设监事长1名。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政府购买服务;
(四)社会捐赠;
(五)利息及投资;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岗位时,必须与继任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省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财政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卫健委与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和组织不得侵占、私分与挪用。
第四十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学会财务状况和绩效考核,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省卫健委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由于分立、合并、自由解散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卫健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省卫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卫健委和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9年9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开展:信息咨询、学术交流、科研课题、专业培训、编辑出版、资料制作、宣传推广、公益活动。
(一)创办研究机构、组建学术性专业委员会,开展医药、卫生、健康领域科研、学术交流、展览及项目合作;
(二)开展医学科普、健康教育、健康扶贫等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大众疾病预防意识和健康素养;
(三)编辑出版健康科普刊物、图书资料及电子音像制品,通过网站、微博、微信平台进行科普宣传;
(四)建立专家智库,开展医药、卫生、健康信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医药、卫生、健康行业人才进行技术、职业培训,举办医药、卫生、健康科技展览,促进医学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
(五)宣传、表彰、奖励业内有杰出贡献的团体和优秀医药、卫生、健康行业科技工作者,以及在本学会中工作优异、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
(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七)开展健康产业、公共卫生行业发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八)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分管副会长:张敏
主任:张敏
副主任:马晓颖
分管副秘书长:吴群
主任:张林艳
出纳:黄言笑
分管副秘书长:朱建宏
主任:马晓颖
分管副秘书长:裴少军、田蓉蓉
主任:席敏
副主任:季金涛、袁浩亮
主管:祝艳
分管副秘书长:吴群
主任:吴群
主管:汪晓力
分管副秘书长:张定军
主任:田蓉蓉
分管副会长:王岚
主任:赵佳
分管副秘书长:张景梅
主任:张景梅
副主任:石建成
分管副秘书长:刘春安
主任:蔡伟东
副主任:王晓东
主管:何海超
分管副会长:张敏
主任:刘海客
副主任:李俊峰
主管:蒋朝红
美编:罗劼
分支机构名称及编号 | |
0 | 大众医学教育编辑部 |
1 | 全科医学专业委员会 |
2 | 社区健康促进专业委员会 |
3 | 社区护理培训与促进专业委员会 |
4 | 高血压专业委员会 |
5 | 糖尿病专业委员会 |
6 | 地方病扶贫促进专业委员会 |
7 | 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委员会 |
8 | 卫生管理与信息技术专业委员会 |
9 | 口腔保健专业委员会 |
10 | 影像专业委员会 |
11 | 防盲专业委员会 |
12 | 产后康复专业委员会 |
13 | 临床病理学专业委员会 |
14 | 神经外科专业委员会 |
15 | 母婴感染性疾病传播防治专业委员会 |
16 | 基层卫生专业委员会 |
17 | 眼视光学专业委员会 |
18 | 新生儿专业委员会 |
19 | 脑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
20 | 乳腺疾病专业委员会 |
21 | 骨科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
22 | 皮肤保健与美容专业委员会 |
23 | 营养保健专业委员会 |
24 | 肛肠专业委员会 |
25 | 母婴保健专业委员会 |
26 | 耳鼻咽喉头颈外科专业委员会 |
27 | 中医保健专业委员会 |
28 | 儿童成长发育专业委员会 |
29 | 护理专业委员会 |
30 | 心理专业委员会 |
31 | 书画养生专业委员会 |
32 | 骨创伤微创修复专业委员会 |
33 | 周围血管专业委员会 |
34 | 泌尿生殖专业委员会 |
35 | 助产专业委员会 |
36 | 脊柱与关节疼痛专业委员会 |
37 | 心血管专业委员会 |
38 | 胃肠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
39 | 肿瘤防治专业委员会 |
40 | 肝脏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
41 | 肾病专业委员会 |
42 | 运动与营养专业委员会 |
43 | 手外科与显微外科专业委员会 |
44 | 呼吸疾病专业委员会 |
45 | 心肺预防康复专业委员会 |
46 | 早癌筛查专业委员会 |
47 | 过敏性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
48 | 消化道疾病微创外科专委会 |
49 | 社区口腔健康专业委员会 |
50 | 儿童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
51 | 女性盆底疾病专业委员会 |
52 | 肿瘤多学科协作诊疗专委会 |
53 | 结核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
54 | 甲状腺疾病专业委员会 |
55 | 肢体创伤康复专业委员会 |
56 | 膏方专业委员会 |
57 | 消化疾病防治专业委员会 |
58 | 慢病管理专业委员会 |
59 | 介入血管专业委员会 |
60 | 骨科内镜微创专业委员会 |
61 | 肿瘤放疗专业委员会 |
62 | 老年医学专业委员会 |
63 | 食品安全专业委员会 |
64 | 脊柱脊髓专业委员会 |
65 | 加速康复外科专业委员会 |
66 | 儿童哮喘防治专业委员会 |
67 | 学校卫生与健康专业委员会 |
68 | 血液净化专业委员会 |
69 | 胸壁外科专业委员会 |
70 | 急诊创伤重症专业委员会 |
71 | 药学服务专业委员会 |
72 | 儿童康复专业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