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汞、砷、锡、镍、铬、亚硝酸盐、硝酸盐、苯并[a]芘、N一二甲基亚硝胺、多氯联苯、3一氯一1,2一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1、污染物
食品在从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直至食用等过程中产生的或由环境污染带入的、非有意加入的化学性危害物质。
本标准所规定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和放射性物质以外的污染物。
2、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3、限量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1、无论是否制定污染物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污染物的含量达到最低水平。
2、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污染物,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污染物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污染物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干制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相应食品原料脱水率或浓缩率折算。脱水率或浓缩率可通过对食品的分析、生产者提供的信息以及其他可获得的数据信息等确定。
1、铅
(1)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图1,图2-1,图2-2。图2-1
图2-2
图1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2、镉
(1)食品中镉限量指标见图3,图4。图3
图4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5规定的方法测定。
3、汞
(1)食品中汞限量指标见图5。图5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7规定的方法测定。
4、砷
(1)食品中砷限量指标见图6。图6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5、锡
(1)食品中锡限量指标见图7。图7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6规定的方法测定。
6、镍
(1)食品中镍限量指标见图8。图8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38规定的方法测定。
7、铬
(1)食品中铬限量指标见图9,图10。图9
(2)检验方法:按GB/T 5009.123规定的方法测定。图10
8、亚硝酸盐、硝酸盐
(1)食品中亚硝酸盐、硝酸盐限量指标见图11,图12。图11
(2)检验方法:饮料类按G8538规定图12的方法测定,其他食品按GB 5009.33规定的方法测定。
9、苯并[a]芘
(1)食品中苯并[a]芘限量指标见图13。图13
(2)检验方法:按GB 5009.27规定的方法测定。
10、N-二甲基二硝胺
(1)食品中N-二甲基二硝胺限量指标见图14。
(2)检验方法:按GB 5009.26规定的方法测定。图14
11、多氯联苯
(1)食品中多氯联苯限量指标见图15。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90规定的方法测定。图15
12、3-氯-1,3-丙二醇
(1)食品中3-氯-1,3-丙二醇限量指标见图16。
(2)检验方法:按GB 5009.191规定的方法测定。
食品类别说明表见图17,18,19,20,21,22。图17
图16
图19
图20
图21
图22
图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