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业厅行政服务大厅

中文名 河南省林业厅行政服务大厅
位置 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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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一、负责受理政务事项。

二、负责解答有关政策咨询和对申办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及申办程序的审核。

三、负责对“即办件”的办理,对“后批件”的转交。

四、负责对受理的政务事项进行协调和跟踪督办。

五、负责对受理的政务事项办理结果的反馈。

六、负责有关政务事项的公示。

七、负责信访工作。

政务受理告知

一、河南省林业厅政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厅行政服务的“窗口”单位。其目标是“公开、便民、廉洁、高效”,其宗旨是“服务企业、服务群众、服务基层、服务社会”。

二、客户到“中心”申请办理某种事项时,应到相应的窗口提交有关文件和资料;需要缴费时,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应及时足额交清。

三、对资料齐全的,“中心”应予以即时办理或转交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对资料不齐全或另有事项需要说明的,要一次性在“应补充的资料及说明”栏内告知清楚,并允许补齐再办。

四、在经办过程中,经办人与客户确需见面协商的,均由“中心”统一安排预约接待。

五、各种事务的办理时限均以法定工作日计算,从受理登记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但因客户因素而延时的不计入工作时限)。对超时限未办结的事务,客户可凭《政务受理明细卡》查询。

六、客户对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不满意的,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办理时限15日以上的,均可向我厅投诉。

服务承诺

为全面加强全省林业系统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特向社会郑重承诺:

一、坚持政务公开,实施“阳光工程”。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和政府赋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开林业行政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公开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和标准,公开林业行政审批的事项;向当事人通报办事程序和结果。进一步增加林业行政工作透明度。

二、坚持依法行政,克服不正之风。资源林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公安、林木种苗、森林植物检疫等部门,在林业执法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做到公正严明,文明执法,杜绝乱检查、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等不良现象。

三、坚持执政为民,做到廉洁奉公。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在执行公务中做到不吃请,不收礼,不开人情票,不收人情费,不发人情证。坚决克服“吃拿卡要”现象。

四、坚持文明服务,做到礼貌待人。用文明的服务形象、优质的服务态度、规范的服务用语接待好每一位服务对象,让客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五、坚持急事即办,确保优质高效。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期办结制”、“延时服务制”。首问人要对服务对象热情接待或引导。负责来访接待或行政受理、审批、审核等事项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对于符合规定、资料齐全的申办事项,能够立即办理的,应做到随来随办;不能立即办理的,应按规定和承诺的时限如期办结;对于已经受理、但在当班法定工作时间内难以办结的事项,工作人员要适当延长办公时间,直至办理完毕。

首问负责制度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厅机关所有工作人员对来林业厅机关办理行政事务的服务对象,负责应答接待或引导的责任规定。第一位应答接待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称为首问人。

二、首问人对服务对象应当热情接待,耐心解答,不得慢待服务对象,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将服务对象拒之门外。

三、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宜在本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按规定给予办理或答复。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宜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以内的,首问人应当将服务对象引导到政务受理中心或有关单位。

四、服务对象所要办理的事宜不属于我厅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引和帮助。

主办责任制度

一、承办服务对象申办事项的各职能部门为主办责任单位,主办责任单位内部具体承办该事项的工作人员为主办责任人。

二、主办责任人的职责是:对流转的公文履行交接签收手续,负责对申办人提交的文件和资料等公文进行内容审核、内部运转、审批催办、对外协调等工作,直至完成所受理的申办事项。

三、主办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受理流转公文,对流转公文内与申办要求(申办事项所必需的资料)不相符的内容,在《政务公文流转办理卡》的“审批结果及理由”栏内一次性注明应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及相关事宜。

四、主办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做好与服务对象的预约接待和现场勘察等联系工作。

五、服务对象的请求合法、程序规范、文件资料完备齐全,主办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服务对象的请求不合法或无法律依据的,主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不予受理的原因和理由,并经主管厅长签字。

六、主办责任单位的办理结果或应反馈给申办人的其他资料,均应及时转交给政务受理中心,由政务受理中心反馈给申办人。

七、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申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受理的申办事项负总责。失职失责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限期办结制度

一、服务对象提交“请求合法,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申办事项,各职能部门必须在规定和承诺的期限内办理完毕。

二、办理限期是正式受理申办事项的次日起若干个法定工作日。

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结期限的,应向申办人阐明情况求得谅解,并请示主管厅长同意后,在新确定的法定工作日内办结。

对于复杂、疑难问题需要研究的,应在受理时告知客户,并在其后的两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相应结论(受理及办结时限、不予受理及理由、应补交的资料及其它),再按前款规定分类处理。

为切实兑现以上承诺,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对违诺的署名举报应及时查处,并在20个法定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查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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