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终结,即信访终结机制,是指一件符合信访受理条件的事项,经法定的程序处理后,信访人应息诉罢访而仍然坚持来访或上访,由专门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核后作出予以终结的决定。
所谓终结,意指结束、完结。具体而言,即终结后的信访事项在信访人提不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信访机构不再予以受理,并转请有关部门做信访人的息诉、稳控、化解工作。
信访终结必须达到以下两项对应性要求:一方面,对国家行政机关而言,其已根据信访人的申请,按<信访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完毕受理、办理、复查、复核、告知等法定义务,当信访人再次提出该信访事项时,行政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另一方面,对信访人而言,其已充分行使了《信访条例》赋予的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处理情况、申辩、听证、复查、复核等法定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