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中文名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类型 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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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ENCE LETTER OF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为远期汇票付款人,并由其承兑远期信用证项下汇票的一种信用证。承兑前,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和义务是以信用证为准;承兑后,单据与汇票脱离,银行成为汇票的承兑人。按票据法规定,应对出票人,背书人,持票人承担付款的责任。

如果出口商要求汇票贴现,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人于汇票提示承兑后,将汇票交送贴现公司办理贴现。贴现公司口出现贴息,将净款交给议付行在进口地的代理行,汇付议付行,转交出口商。汇票到期时,贴现公司像开证行提示汇票,要求付款。

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

远期信用证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以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为付款人的信用证。使用这种信用证时,一般由出口地的议付行对受益人交来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进行审查,无误后再送交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请求承兑;如无此分行或代理行,议付行也可将汇票和单据径寄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请求承兑。承兑后,到期付款。开证行或其指定付款行或其在议付行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承兑远期汇票后,留下单据,退还汇票;在汇票到期前,受益人或议付行可持退回的承兑汇票向当地贴现市场进行贴现,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利息,立即收入现金;如当地无贴现市场,可向承兑银行要求贴现,也可等到汇票到期日再向承兑银行兑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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