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中文名 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
地点 湖南省
作用 弘扬中华传统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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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道德风尚,弘扬舜德、传承文明、联谊舜裔,振兴中华。

业务范围

加强与海内外华人中的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受理各种形式的捐赠,为保护、建设舜帝陵筹措基金。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湖南省九嶷山舜帝陵基金会,简称舜帝陵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湖南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风尚,弘扬舜德,传承文明,联谊舜裔,振兴中华。主要任务是加强与海内外华人中的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受理各种形式的捐赠,为保护、建设舜帝陵筹措基金。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社会募集。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南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南省政协办公厅。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湖南省永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与海内外华人的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联系;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捐赠,为保护、建设舜帝陵筹集基金;

(三)开展舜文化的研究和宣传;

(四)对筹集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由本基金会基金开支的项目;

(六)表彰奖励对舜帝陵保护、建设和舜文化研究和宣传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人员。

(七)参与舜帝陵和舜文化相关的文化旅游事业。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3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基金会的意愿;

(三)有一定社会声望和影响;

(四)愿意为舜帝陵的保护、建设以及舜文化的研究、宣传作出奉献。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理事的选举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有关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基金会的活动;

(三)获得基金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基金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基金会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五)为保护、建设舜帝陵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 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四) 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五) 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

第十五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5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十六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七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三)监事的变更应征求原选派单位意见,经常务理事会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热心基金会工作,并且有一定的时间负责基金会的工作,或在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三)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组成。决策机构是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

(二)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三)审定基金会内部管理制度;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五)决定其他应及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担任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代表基金会出席有关重大社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常务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调整理事会成员、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七)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解聘;

(八)章程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下设办公室、筹资联络部,具体处理基金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在长沙、九嶷山设立联络处,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敦聘名誉理事长。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二)各级政府部门对保护、建设舜帝陵的无偿资助;

(三)组织社会各界为保护、建设舜帝陵举行义演、义画、义卖、义诊等活动收入;

(四)投资收益;

(五)基金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

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按照舜帝陵建设总体规划进行的保护、建设工程;

(二)基金会组织的舜文化学术研究及其资料、书刊的出版发行;

(三)表彰奖励在保护、建设舜帝陵和研究宣传舜文化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四)基金会日常工作经费开支。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条 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下列事项: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基金会自行解散。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章程经2010年11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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