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业富

沈业富

中文名 沈业富
逝世日期 1807
朝代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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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在翰林编修任上,因公正清廉、不徇私情,沈业富与张曾敞、翁方纲、朱筠一起被时人并称为“四金刚”。

  沈业富,字既堂,号方谷,江苏扬州府高邮州人。雍正十年(1732)五月二十二日生,嘉庆十二年(1807)八月十五日卒。

经历

乾隆十八年(1753年)癸酉举人。 乾隆十九年(1754年)甲戌科第二甲第二十二名进士出身。点翰林院庶吉士学习清书。

二十二年(1757年):翰林院散馆,授编修。充国史馆纂修官

二十五年(1760年):以翰林院编修充任江西乡试副考官。

二十七年(1762年):以翰林院编修充任山西乡试副考官、续文献通考馆纂修官。撰制诰、办院事,勤于其职。

二十八年(1763年)告假回籍调理。

三十年(1765年):以翰林院编修充任顺天乡试同考官。外授安徽颍州府知府,改太平府知府。

三十四年(1769年):安徽太平府知府。当涂官圩决堤,水灾,乘坐浴盆巡察各村落,得到赈济的有五十万口,密劝富家粜米赈济,檄令禁止灾民辗转掠夺,使各村自保。有人举发某富户不粜粮,沈业富将举报人鞭笞,责骂:“汝奉何明令,使富家出粟耶?”民众于是稳定下来。

三十六年(1771年):安徽太平府知府。泗州水灾,上级大吏檄令沈业富前往赈灾、清理户口弊病,民受其惠。

时值大瘟疫,设局施药、埋尸,掩埋暴尸十余万棺,沈业富本人则绝荤祈禳。前后督促府属各县种植杨柳数百万株,官路成荫。

时有以邪法异说诱惑大众的人割辫子教唆叛乱,搜捕令下达,安徽各府都骚动,只有太平府不乱捕一人。

有兄弟兴讼互告,沈业富发现两造的诉状都出自同一人,杖打主使兴讼的人,兄弟悔悟和好如初。

有老师、学生互告,各揭疮疤,沈业富把桌上堆了一尺高的案件卷宗都烧掉,说:“尔词必有稿,可上控郡守焚案,不汝靳。”两造都哭了,停止诉讼。

四十二年(1777年):以安徽太平府知府护理江南分巡安徽道,兼管芜湖关税务监督。

四十三年(1778年):仍以安徽太平府知府护理江南分巡安徽道,兼管芜湖关税务监督。贵池县有土地争讼,上诉到中央,检视旧的诉讼纪录跟文书,得出明朝成化二十一年闰四月在官署纳税注册的地契,沈业富怀疑平民知悉闰月的不多,对照《明史》七卿表,确认当年确实有闰四月明文,便以此官契定谳。在知府任上共十六年,兴利除害,有惠绩。总督曾将其方法颁布在其他府施行。

四十六年(1781年):自安徽太平府知府迁河东盐运使。闰五月暂署安徽道[3]。

当时河东盐池遭淡水渗入,产量大减,商运引进蒙古盐,也很耗费人力财力。盐产恢复正常后,弊多商困。沈业富认为盐池自古为利,不应该废止禁革,但若放任人民自行贩卖,必会导致蒙古盐越区内侵。沈业富提出“商人之力不在寡在不均,其弊有三:商弃瘠据肥,一也;费浮地远,伙攫其利,二也;佥代之期,贫富倒置,三也”。于是订立均引顺路之法,统合三省经营盐业的地区以三等均分,再以道路相近者,顺配为五十六路,每路一签,各商掣签决定所属。于是赂绝而弊不行。

四十九年(1784年):以母老请终养。离职后,乾隆末年废止商运,蒙古盐果然内侵,至嘉庆十一年仍回复旧制,都如同沈业富预测。

嘉庆十二年(1807年)卒,年七十二。

个性惇厚,坚持于朋友,黄景仁卒于官署,为其治丧又搜辑其遗稿。回乡在家闲居之后,士人南北往返常造访沈业富。工行书,风韵天然[4]。沈业富以耆宿提倡风雅,香山、洛社文人集会风尚赖之不坠。

著作

纂修《续文献通考》

《味镫斋诗文集》

关联

远祖:沈奕琛,明朝河南按察副使。

曾祖:沈弼,广东高州府知府。

父:沈之亮。

妻:郑氏。

子:沈在廷。

姻娅:阮元。

女婿:裴正文,工部郎中。

师友:雷鋐、黄景仁、汪中

后记

 《翰林编修河东盐运使司沈公既堂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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