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先聪,男,汉族,1955年11月生,安徽肥西人,1982年1月参加工作,1984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农学学士学位。
韩先聪1975.12——1977.08,安徽省肥西县中派公社韩圩大队团支部书记;
1977.08——1978.01,安徽省肥西县新仓中学教师;
1982.01——1987.05,安徽省农牧渔业厅政治部干部科工作人员、副科长、科长;
1987.05——1991.1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副县级);
1991.12——1995.05,安徽省农经委生产管理处副处长,处长兼省农业开发办主任;
1995.50——1999.08,安徽省农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其间:1994.10—1996.07,挂职任安徽省巢湖市委副书记);
1999.08——2001.02,安徽省安庆市委副书记;
2001.02——2003.04,安徽省安庆市委副书记、市长、党组书记;
2003.04——2004.02,安徽省安庆市委书记;
2004.02——2008.02,安徽省安庆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08.02——2009.01,安徽省滁州市委书记;
2009.01——2012.02,安徽省滁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2.02——2013.01 ,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2013.01——2013.03,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省政府秘书长、安徽行政学院(安徽经济管理学院)院长;
2013.03——2014.07,安徽省政协副主席、安徽省科协八届委员会主席。
安徽省政协副主席韩先聪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1]
韩先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多次接受公款宴请。
韩先聪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韩先聪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
韩先聪2015年12月,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福建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平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3]
2016年5月19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3年至2014年,被告人韩先聪利用其担任中共安庆市委书记、中共滁州市委书记、“大滁城”建设指挥部政委,安徽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十八家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出让、项目建设、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28万余元。此外,韩先聪还徇私舞弊,违反相关规定,为有关公司或企业低价获取土地使用权、减收土地逾期付款违约金等事项提供帮助,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2.22亿余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4]
2016年11月15日,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政协原副主席韩先聪受贿、滥用职权案,对被告人韩先聪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对韩先聪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