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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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是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的期货交易所,宗旨是服务实体经济。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上期所组织经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目前已上市铜、铝、锌、铅、镍、锡、黄金、白银、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原油、燃料油、石油沥青、天然橡胶 、纸浆、20号胶、不锈钢、低硫燃料油、国际铜20个期货品种以及铜、天然橡胶、黄金、铝、锌5个期权合约。上海上期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期货与衍生品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是上期所的下属子公司。 上期所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在证监会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责,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坚持以世界眼光谋划未来,以国际标准建立规则,以本土优势彰显特色,做好“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四篇文章,持续推进产品多元化、市场国际化、信息集成化、技术强所、人才兴所、全面风险管理等六大战略,努力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为建设成为世界一流交易所而奋斗。

发展历史

(以下内容由中共党史出版社和党建读物出版社提供)

1990年11月,上海商品交易所成立。1995年,国家整顿期货市场,批准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及由石油、建材、农资、化工四家合并组建的上海商品交易所为试点期货交易所。1998年8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期货市场的要求,由上海金属交易所、上海商品交易所和上海粮油商品交易所合并,组建上海期货交易所,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管。[3]

团队介绍

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2)按照《上海期货交易所章程》,总经理为交易所法定代表人。交易所设有办公室、新闻联络部、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期货事业部、国际合作部、市场部、交易部、交割部、结算部、信息部、监查部、技术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行政部、驻北京联络处等17个职能部门。

会员大会是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下设监察、交易、交割、会员资格审查、调解、财务、技术等10个专门委员会。

相关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规,交易所建立了交易运作和市场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上海期货交易所荣誉上海期货交易所荣誉(6)交易所拥有适用可靠的计算机交易系统,通过高容量光纤及数据专线、双向卫星、三所联网等通讯手段确保前台和远程交易的实时和安全可靠。同时,通过中心数据库实现结算、资金、交割、异地交割仓库、风险监控等系统数据的实时同步传送和交换。

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通过指定的结算银行每天对会员的交易进行集中清算,会员负责对其客户交易进行清算。

交易所实行实物交割履约制度,合约到期须在规定期限内,以实物交割方式履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为交割双方提供相关服务。客户交割须通过会员办理。

交易所坚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宗旨,制订、实施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监控机制,保证市场规范有序地运行。

交易所通过建立的卫星广播网和公共电讯网,将实时交易行情经授权的国内外信息资讯机构进行同步信息发布。通过实时行情短信播报服务系统和电话语音报价服务系统,向市场提供动态交易行情咨询服务。交易所通过自建的网站及时规范地向市场发布交易、交割、持仓、库存等各类统计数据资料及相关信息。

交易所还通过新闻媒体报道、电话咨询交流、举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等形式,向会员、投资者及社会提供咨询、培训等服务。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健康运行,遏制过度交易,打击期货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期货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进行监控,发现交易出现异常情况,有权对相关交易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或者客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三条 会员应当切实履行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客户的异常交易行为,不得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四条 客户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接受交易所监管及会员对其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自觉规范交易行为。

第五条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

(一)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大量或多次进行自买自卖;

(二)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之间大量或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四) 日内出现大量或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

(五)一组关联账户内关联客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情形。

第六条 会员应当密切关注客户的交易行为,积极防范客户在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异常交易行为,引导客户理性、合规参与期货交易。

会员发现客户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提醒、劝阻和制止,并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七条 因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视情况对会员可以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现场调查、下发监管警示函、监管意见函、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等监管措施。

第八条 客户出现本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列入交易所重点监管名单、约见谈话、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被采取限制开仓监管措施的客户,交易所将向市场公告。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交易所提请中国证监会进行立案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对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客户采取有关监管措施或做出相关书面决定的,通过客户所在会员向客户发出。会员应当及时与相关客户取得联系,告知交易所的相关监管措施和书面决定,保留有关证据,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客户交易行为。

第十条 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责令其整改,并按照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可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一) 未及时、准确地向客户传达、送达交易所有关监管措施或者书面决定;

(二) 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客户异常交易行为;

(三)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尽责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协助调查或者存在故意拖延、隐瞒和遗漏等行为;

(四)纵容、诱导、怂恿、支持客户进行异常交易。

第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11月22日起实施。

交易时间

上海期货交易所各上市品种的交易时间(北京时间)为:

上午 第一节 09:00-10:15 第二节 10:30--11:30

下午 13:30---15:00

夜间 21:00---02:30

夜盘交易

证监会日前发布公告,同意上海期货交易所启动期货市场连续交易(即夜盘交易)试点。证监会称,初步预计,连续交易的相关准备工作年中基本就绪,年内可正式开始交易。

这份公告指出,随着我国商品市场国际化进程不断推进,商品期货市场与国际市场的联动日益紧密,价格波动也更加频繁和剧烈。连续交易的推出,有利于国内客户及时消化国际市场信息,通过国内市场管理风险。

公告称,从2011年开始,证监会组织期货交易所对延长交易时间进行了深入研究,拟选择国际化程度比较高的黄金、白银期货开展连续交易试点。上期所拟将每周一至周五的21:00至次日凌晨2:30作为连续交易时段。此时段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夜盘时间基本一致,并覆盖了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CME Group)旗下成交量最大的黄金电子盘的活跃交易时段(北京时间21:00—2:00)及伦敦金银市场协会每日第二次现货定盘价时间(北京时间23:00)。

3月20日,上期所曾就连续交易相关细则公开征求市场意见。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意见征求工作已经完成,上期所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讨论修改,不久之后将公布修改后的结果和说明。

证监会公告称,对于连续交易所涉及的夜间资金汇划、交易系统改造、应急保障等工作,上期所也正在协调有关各方积极准备。

主要职责

上海期货交易所主要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3]

交易产品

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批准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铜期权交易,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8年9月21日。[4]

管理团队

理 事:

王凤海     

严伯进 

于吉友 

王化栋 

龙子平  

余晓东 

吴国华  

杨家骍     

张 皓 

罗旭峰 

周 勇 

姚 广 

裘一平 

监事长:陆文山

监 事:田 丰 陈冬华 赵桂萍 高 杰 梅云波

党委书记、理事长:田向阳[2] 

党委副书记、总经理:王凤海  

党委副书记、监事长:陆文山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贺 军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李 辉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陆 丰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张彦斌

战略合作

2020年5月14日,上海期货交易所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未来双方将在发展航运衍生品、推动期货市场国际化、做精做强期货交割仓储及综合物流服务等方面开展全面、深入、务实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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