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01月至1998年07月,在水利电力部、能源部、电力部等单位工作(其间:1987年8月至1988年7月,中央讲师团(江西)党委委员、团委书记;1990年至1995年,在北京师范大学、河北大学在职学习,获得教育学硕士学位)
1998年07月至2003年03月,任国家经贸委电力司经济运营处处长、助理巡视员
2003年03月至2013年03月,任国家电监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主任(其间:2004年9月至2008年7月,在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习;2008年9月至2009年1月,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13年03月至2013年06月,机构改革待分配
2013年06月至2014年05月,任国家能源局市场监管司司长(正司局长级)
2014年05月,任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司长(其间: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挂职担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副秘书长;2014年11月至2015年01月,在中央党校第63期厅局级干部进修班学习)
2017年08月至2020年11月,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2]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
2020年10月17日,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2021年4月2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宝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组织观念淡薄,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干预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大肆收钱敛财;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经营、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刘宝华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宝华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4]
2021年5月,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涉嫌受贿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山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刘宝华作出逮捕决定。[5]
2021年6月,刘宝华涉嫌受贿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已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宝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刘宝华,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宝华利用担任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经济运营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
2021年10月14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受贿一案。
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0年至2020年,被告人刘宝华利用担任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经济运营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市场监管部副主任、主任,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改制、公司经营、项目承揽、子女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073余万元,提请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刘宝华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刘宝华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7]
2022年3月16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国家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刘宝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宝华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