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志文

康志文

中文名 康志文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5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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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75.07—1978.11 密山县知一公社知青、县知青办办事员

1978.11—1979.08 密山县纺织厂工人

1979.08—1982.07 密山县纺织厂团委副书记、生产股股长

1982.07—1983.09 密山县棉纺厂副厂长

1983.09—1984.02 密山县经委生产科副科长

1984.02—1986.09 密山县纺纱厂副厂长

1986.09—1987.10 牡丹江团市委青农部副部长

1987.10—1989.02 牡丹江团市委办公室主任

1989.02—1996.03 牡丹江团市委副书记

1996.03—1997.09 穆棱市委副书记

1997.09—2001.02 穆棱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02—2002.08 穆棱市委书记

2002.08—2010.04 牡丹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其间:2003.03—2005.01中央党校法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10.04—2011.09 牡丹江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1.09—2013.04 大庆市委常委、副市长

2013.04—2015.03 鸡西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5.03—2015.06 鸡西市委书记

2015.06—2018.01 鸡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8.01—2018.06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鸡西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

2018.06—2021.04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021.04 免职[1]

十二届黑龙江省委委员

任免信息

2017年1月6日,中共鸡西市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康志文为鸡西市委书记。

2017年5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二次党代表大会举行,选举康志文出席黑龙江省十九大代表。[3]

2018年1月29,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康志文任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4]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21年3月,康志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5]

依法双开

2022年3月,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对第十二届黑龙江省委委员、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康志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康志文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并伪造、转移、隐匿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和消费卡,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等活动安排,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职工录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职务晋升、项目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康志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政治上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工作上肆意妄为,以权谋私,破坏党的选人用人制度;经济上贪婪无度,亦官亦商,与不法商人沆瀣一气,大搞权钱交易;生活上腐化堕落,严重破坏所在地区政治生态,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党的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康志文开除党籍处分,终止其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由黑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康志文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黑龙江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1]

公开通报

2022年9月,黑龙江通报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有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康志文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旅游安排等问题。2013年1月至2020年1月,康志文任鸡西市市长、市委书记、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期间,借传统节日、孩子结婚之机,收受下属、私营企业主等85人礼金、消费卡折合人民币166万余元;赴牡丹江市镜泊湖景区旅游时,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住宿、宴请安排。康志文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2月,康志文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审宣判

2022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对鸡西市委原书记康志文受贿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康志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贿犯罪所得及收益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康志文利用担任穆棱市市长、穆棱市委书记,牡丹江市副市长,大庆市副市长,鸡西市市长、鸡西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及个人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职务调整及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42万余元,其中525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康志文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康志文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部分受贿犯罪系未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全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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