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 运动服饰
原名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 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地点 福建省晋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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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历史

从2000年到2016年,诞生于福建晋江的乔丹体育走过了奋发图强、稳步成长的16年。伴随着中国体育事业的辉煌跨越,今天的乔丹体育已跃然成为中国运动服饰行业的领先品牌。

在研发设计方面,乔丹体育200多人的专业设计团队根植于运动科学研究,以专业的设计研发能力为基础,紧随潮流动态,树立时尚坐标,为每一位热爱运动的人士打造出别具一格、卓然不群的时尚风范。

多年来,乔丹体育已赢得“国家免检产品”、“中国名牌”等荣誉。凭借过硬的产品质量、独特的市场推广,乔丹连续多年荣获“全国重点大型零售商场畅销产品” 称号。

2004年,乔丹体育强势启动终端网点“琢玉工程”,以整合终端形象和户外资源,实现终端升级带动品牌升级的战略目标。乔丹已在国内建立了具有一定规模的营销网络,并能够透过庞大高效的经销商群体,管理旗下5000多家的网络终端。

在品牌的整合传播方面,乔丹体育以独具特色的厚积薄发,完成了品牌飞跃。乔丹体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体育产业的联合,强化专业竞技运动的品牌形象:

2009年,乔丹体育成功成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北京、河南、黑龙江、吉林、新疆、陕西、贵州、重庆、前卫等省级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打造出首屈一指的乔丹冠军团队;

2010年,乔丹体育成为国际篮联FIBA(全球)特许产品官方合作伙伴,这将持续强化乔丹品牌的篮球资产。

2021年1月12日,原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6]

公司产品

篮球鞋

乔丹篮球鞋乔丹篮球鞋乔丹篮球鞋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之一。按照不同的运动类别,设计制作了运动鞋、篮球鞋、休闲鞋、板鞋、跑步鞋、乒乓球鞋、网球鞋 、休闲鞋等多个种类。

乔丹篮球鞋为满足专业运动员以及运动爱好者进行篮球运动的需要,设计制作出能有减震和助弹跳双重功能和保护脚踝的鞋体设计的比赛用鞋。

运动鞋

乔丹运动鞋乔丹运动鞋乔丹运动鞋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之一。按照运动的类别,精心设计制作了运动鞋、篮球鞋、休闲鞋、板鞋、跑步鞋、乒乓球鞋、网球鞋、休闲鞋等多个种类。

乔丹体育从不同运动需要的不同专业性需求出发,致力于设计符合运动科学规律的鞋类产品,为充分满足职业运动员的专业要求,并且全面覆盖运动爱好者的运动休闲需要,乔丹运动鞋每季都提供多种款式、功能的产品供消费者选择。

运动服装

乔丹运动服装乔丹运动服装乔丹运动服装是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设计研发、生产与经营的运动类服饰之一。除了需要满足专业运动人士的需要,同时也为了帮助广大的体育爱好者能更好地体验到运动的快乐,乔丹体育从运动中汲取灵感,衍生到运动生活、日常生活中的各个场景,设计制造出一系列运动服装,满足消费者的运动休闲需求。

侵权事件

在自己的中文译名被抢注多年之后,美国篮球传奇巨星“飞人”乔丹(MichaelJordan)突然“高调”指控中国运动服饰生产商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姓名权,引起轩然大波。

2012年2月22日消息,前NBA巨星迈克尔乔丹已经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中国乔丹体育有限公司侵权。他表示,该公司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使用他的名字。

侵权事件侵权事件乔丹在一份声明中表示:“当我了解有其他企业未经我许可便利用我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甚至试图利用我孩子的名字开展商业活动,我感到非常失望,我采取这一行动的目的是保护我所拥有的姓名权及品牌。”

为打赢官司,乔丹方面进行了精心备战。北京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向记者透露,乔丹早就委托事务所代理这起案件,经过几个月充分准备,他们已掌握足够可以证明乔丹体育侵权的证据。

乔丹体育发布声明称,截止2012年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开申明》全文如下:

致社会各界朋友:

就有关媒体论及美国篮球运动员Michael Jordan先生起诉我公司之事,申明如下:

1、我公司对此事件高度关注。但截止2012年2月23日午间,我公司尚未收到国内任何法院的应诉通知。

2、 中文“乔丹”是我公司依照中国法律申请注册并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对注册商标的合法使用行为受我国法律保护。

3、 我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崇尚体育精神,在诚信经营企业的同时,曾持续倾力支持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我们会积极关注事态的发展,如有进一步的情况,我们将通过本公司的官方网站向社会作进一步说明,感谢各界朋友对此事件以及乔丹体育的关注。

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2月23日

最终,经过法院审理,美国飞人乔丹败诉,这场商标之争低调收场。

2012年年初,作为Air Jordan的代言人,美国前篮球队员Michael Jordan把乔丹体育告上法庭,认为“乔丹QIAO DAN”商标会让消费者与其名字Jordan构成混淆,从而侵犯了其姓名权。乔丹体育则认为,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中国媒体的惯常翻译之一,Michael Jordan从未使用过“乔丹”作为商标用于商品上,因此不构成侵犯Michael Jordan的姓名权。

品牌传播

2007年7月,乔丹体育成为第八届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

2007年11月,乔丹体育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冬季运动会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赞助商;

2008年,乔丹体育成为第24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组委会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赞助商、中国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装备赞助商;

同年,乔丹体育与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结成战略合作伙伴,并连续成为第25、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第25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中国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装备赞助商;

2008至2010年,乔丹体育连续三年成为中央电视台篮球赛事转播合作伙伴;

2009年,乔丹体育成功成为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北京、河南、黑龙江、吉林、新疆、陕西、重庆、前卫等省级代表团合作伙伴及运动装备独家赞助商,打造出首屈一指的乔丹冠军团队;

同时,随着品牌发展的持续深入,乔丹开始进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赛事领域。2008年,乔丹体育成为第24、25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第25、26届世界大学生夏季运动会俄罗斯代表团的合作伙伴及赞助商,为俄罗斯的大学生体育明星打造冠军装备。

2009-2010年,乔丹体育成功签约蒙古、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三国奥委会,成为三个国家奥委会的合作伙伴。在广州亚运会、伦敦奥运会赛场中,乔丹体育将再现异彩。

2012年3月27日“梦想·起航”乔丹杯第七届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正式启动。北京饭店嘉宾云集,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联合举办的“梦想·起航”乔丹杯第七届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新闻酒会隆重举行。

公益事业

2006年,乔丹体育与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签订协议,连续五年共同举办 “乔丹杯”中国运动装备设计大赛,为促进国内运动装备设计水平的提高培育更多的优秀人才;

2008年5月,乔丹体育捐资500余万元,援助四川地震灾区抗击灾害,为灾区人民献出最真挚的关爱;

同年7月,乔丹体育斥资1000万元与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成立“希望工程·乔丹快乐体育基金”,通过为超过100所希望小学提供体育器材,建设“快乐体育园地”,以及开展快乐体育行动,将勇敢向前、无畏挑战的体育精神传递给贫困地区青少年,帮助他们树立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为他们提供更深远更有意义的帮助。

名权纠纷

正当美国篮球巨星“飞人”迈克尔·乔丹(下称乔丹)起诉乔丹体育的官司淡出公众视线之时,2013年4月8日,乔丹体育方面表示,乔丹的起诉直接导致该公司上市受阻,宣布已起诉乔丹本人,要求其恢复公司名誉,并索赔800万美金。2013年4月2日,泉州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7日开庭审理原告迈克尔·乔丹诉被告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百仞贸易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乔丹体育”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品牌之所以取名中文“乔丹”,其实本意为“南方之草木”。

庭审中,原告“飞人乔丹”方表示,被告未经允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原告名字,攀附原告名声,侵犯原告姓名权,且严重误导了中国广大消费者,被告的侵权行为持续了十多年,且到2014年为止,还在持续,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不当行为。同时,将索赔数额从原来的4万余元提高到114万余元。

被告“乔丹体育”方则表示,我国《民法通则》对姓名权的保护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而迈克尔·乔丹是美国公民,且从未在中国居住过,不是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其援引《民法通则》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主张姓名权于法不符,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国法律规定,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必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中文“乔丹”不是Michael Jordan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我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迈克尔·乔丹2012年发表声明,指责“乔丹体育”未经授权使用他的中文名字、球衣号码23号、“甚至试图用他孩子的名字从事经营活动”。在他的诉讼请求中要求,“乔丹体育”应立即停止滥用其姓名的行为,并让中国消费者了解他跟乔丹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上海律师丁金坤表示,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保护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但法律是有地域性的,通常法律保护的对象是本国境内的本国公民,对于不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是不保护的。因此乔丹起诉姓名权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在有20余万网友参加的新浪网“乔丹诉讼”民意测验中,有51.2%的人认为乔丹体育不侵权,44.4%的人认为构成侵权,而4.4%的人选择了“不好说”。

据悉,乔丹体育于2012年6月宣布已经注销了部分“可能被误解的防御性商标”,其中包括与乔丹两个儿子名字的中英文写法一致的“杰弗里乔丹”“马库斯乔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变体的商标。分析人士认为,主动申请撤销相关商标并公示,是乔丹体育的主动示好之举。

2015年年初乔丹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国乔丹体育公司撤销关于“QIAODAN”、“侨丹”、“乔丹王”在内的多个争议商标,但一审被驳回。乔丹在4月再次提起诉讼,5月诉求再次被驳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78起中的32起做出判决,决定维持一审原判,驳回乔丹的诉求。

乔丹体育公司代理律师表示:“乔丹本人的姓氏为‘JORDAN’,这和‘QIAODAN’相比有很大不同,而且‘JORDAN’只是美国一个普通的姓氏,很难认定‘乔丹’品牌与迈克尔-乔丹本人存在必然联系。虽然乔丹本人拥有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但这并不代表他的姓氏在产品商标方面拥有特权。”

此前乔丹起诉中国运动品牌“乔丹”存在侵权行为,认为这家企业非法利用自己的名字和标志进行盈利。但这个诉讼历时长达4年之久,之前受理的低级别法院一度判定乔丹败诉,但乔丹一方表示不服,随后进行上诉。

网易体育12月8日报道:

根据美记者达伦-罗威尔最新消息,NBA传奇球星迈克尔-乔丹赢得了他的中文名字侵权官司。

乔丹于今日就此事发表了声明:“我很欣慰地看到,在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的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可了我保护自己名字的权利。中国的消费者有权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没有什么比保护自己的名字更加重要的了,今天的判决彰显了这一原则的重要性。

在过去的30多年时间里,我将自己的名字和声誉打造成了国际知名的品牌。从我在NBA球场上打球的早期,到再次访华,数百万中国的球迷和消费者一直亲切地叫我“乔丹”。今天的判决将让每个人都知道乔丹体育及其产品和我并没有任何关联。

我尊重中国的法律,也期待着上海的法院对尚在审理中的姓名权侵权案件做出判决。”[7]

2016年12月8日,最高法判决3件“乔丹”商标撤销[7]

历经了4年的商标权纷争后,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与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终于迎来了最终结果。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10起案件公开宣判,最高法认定,涉及拼音“QIAODAN”、“qiaodan”等的7件案件,迈克尔·乔丹不享有姓名权,剩余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裁定。

2019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公司商标争议案,判决其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乔丹体育于1991年注册“丹桥”商标,2000年将企业名称改名为乔丹体育。2012年,美国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驳回其申请,乔丹提起行政诉讼,随后双方打了8年官司。最高法认为商标没有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8]

2020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美国AIR JORDAN品牌状告中国乔丹体育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裁决,据《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行政判决书》表示: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应予撤销。终审结果,乔丹体育败诉,撤销了25类“乔丹+图形”商标。[9]

2020年12月底,上海二中院对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诉乔丹体育公司、百仞贸易公司姓名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乔丹体育公司被判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乔丹”商号、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等。[10]

2021年1月12日,原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发生工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为中乔体育股份有限公司。[6]

2021年12月,中乔体育(原乔丹体育)和耐克公司之间“乔丹商标”之争又有新进展,北京市高院二审驳回了中乔公司申请撤销原审判决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经过耐克公司对迈克尔•乔丹代言的球鞋等商品的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已将含有“乔丹”商标的商品与迈克尔•乔丹建立了稳定的、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联系。但根据在案证据,迈克尔•乔丹除为耐克公司代言“AIR JORDAN”系列产品外,还代言了“佳得乐”饮料、“恒适”内衣、“WheatiesBox”麦片等多种与篮球运动没有直接关联的商品,而随着其在多个领域开展经营活动,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已经从体育运动的领域扩大到其他更广泛的领域,其姓名产生的商业利益可能延及更广泛的商业领域。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乔丹”使用在第43类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虽与耐克公司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种类别,但鉴于迈克尔•乔丹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高知名度,中乔公司未经许可在饭店、咖啡馆等服务上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标记有“乔丹”的商品或服务系经过迈克尔•乔丹的许可或者与迈克尔•乔丹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不正当地利用了迈克尔•乔丹的声誉,侵害了迈克尔•乔丹享有的姓名权。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及被诉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中乔公司上诉,维持原判。[10]

企业荣誉

2019年11月19日,“2019福建民营企业100强”发布,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位列第93。[11]

2020年6月28日,入选“2020年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省级龙头企业名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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