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中文名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标签 行为违法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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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纵横法律网治安管理解读专题提供专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知识。

标签:行为,违法,纵横,[1]

具体表现

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是指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公共场所秩序,是指保证公众安全的顺利出入、使用公共场所所规定的公共行为准则。公共场所主要是指:车站、港口、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运动场、展览馆等。其他公共场所包括礼堂、公共食堂、游泳池、浴池、宾馆饭店等其他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的场所,都可以认定为是公共场所。公共场所具有人员聚集量大,流动量大的特征,如果这种秩序受到破坏,就会出现混乱状态,影响其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本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行为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目的一般是制造事端,给有关机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其无理或过分的要求。

扰乱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公共行为规则,聚众起哄闹事;进行非法游行或者静坐示威,造成交通阻塞,秩序混乱;阻止、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等。

处罚阶次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罚款基准:单处200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1)多次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理过;

(2)阻碍、抗拒有关工作人员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3)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4)经公安机关制止,不听劝阻的;

造成交通堵塞、秩序混乱时间在30分钟以上的,可按情节较重适用处罚。

罚款基准: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对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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