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简称: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英文China Aquatic Production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APCC)是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直接领导下,代表行业利益,为会员服务,为行业企业服务的非盈利性的水产及相关行业的会员组织,是政府联系该行业的桥梁和纽带。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成立于1953年,简称全国工商联。全国工商联是统一战线性质的组织,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的组成单位。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于1995年5月18日正式成立,是全国工商联最早成立的第三家直属行业商会。其会员分为三种,即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包括:水产行业的地方协会、商会、公会、专业组织及相关单位团体等;企业会员包括:国内水产企业,港澳台侨在大陆投资,联营和股份制的水产企业,国外投资或台资在中国注册的水产企业等,现已涵盖了种苗、淡水捕捞和养殖、海水捕捞和养殖、饲料、粗精加工、水产生物工程、运输、冷冻冷藏、储运保鲜、进出口、包装、零售批发等整个行业产业链各环节;个人会员包括:水产业专家学者、国内外业界的生产加工和商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从事水产行业相关的科研开发,检测评估,设计创作,工艺技术,律师等有关人士。
商会成立十四年来,本着服务会员,促进行业互连互助,共济共生,协同发展的宗旨,不断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商会的成功运作模式,根据我国水产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发挥政府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承担行业商会的各项社会责任,为会员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交流,沟通,发展的渠道。通过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资讯和各种专业服务平台,组织全国水产企业特别是会员企业参加有针对性、实用性,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的各项社会和行业活动,使商会成为会员之家。商会本着“交流,合作,发展,和谐”的宗旨,致力于团结国内外水产行业有实力,有代表性的企业及相关人士,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拥有会员将近两千名,其中包括直属会员和团体会员。团体会员有广东省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北京市工商联水产业商会,山东临沂市工商联水产业商会,以及全球养殖水产联盟(GAA)等。全国工商联水产业商会通过与全球水产联盟(GAA)的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行业组织的先进管理模式,搭构商会平台和国际网络链接,拓展商会与世界各国水产业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国际化发展,并通过积极参与GAA等国际机构的事务,在国际水产舞台上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为中国水产企业争取更多的权益,让世界客观了解中国水产,让中国水产平稳走向世界。
商会成立十三年来,本着服务会员,促进行业互连互助、共济共生、协同发展的宗旨,不断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商会的运作模式,根据我国水产业发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为会员提供信息资讯和各种专业服务平台,组织全国水产企业特别是商会会员企业参加有针对性、实用性,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大经济效益的各项社会和行业活动,使商会成为会员之家,发挥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为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搭建了一个良好的交流、沟通、发展的通道。商会将以“交流、合作、发展、和谐”为宗旨,致力于接纳中国水产行业的国内外有实力、有代表性的企业加盟,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发展,共创辉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是全国工商联直属的水产行业会员组织。
第二条本会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家政府有关水产行业的法规开展活动,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团结水产业同行,促进行业内和行业间的联系;促进与香港特区和台湾、澳门地区及世界各国的业务往来与经济交流;为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水产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增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贡献”,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开展咨询业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推广先进的科技管理经验,促进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三)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各类型的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或商务洽谈,开拓国际市场。
(四)促进与香港特区以及台湾、澳门地区和国外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五)关心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助调解会员出现的经济纠纷。
(六)承办全国工商联委托的有关事项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水产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本会的法人由每届会长担任,法人资格到任期结束自动终止。
第六条本会的会长候选人从常务副会长中产生。
第二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全国工商联成员中从事水产行业的企业、团体和企业家。并吸收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水产行业的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凡申请入会者需由会员介绍或主动申请。
第九条会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营作风,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十条愿为商会作贡献的各类专业人才、社会知名人士,经会长会议通过,可特邀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商会工作,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对会务活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向本会提供各地市场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办法经会长会议通过后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缴纳会费细则
1、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年度缴纳会费时间。
2、会费金额,每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为1000元,理事会费为2000元,常务理事会会费为5000元,副会长缴纳会费为3万元,会长为10万元,应一次缴清。
3、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商会予以除名。
4、热忱欢迎会员和相关人士对商会给予赞助,数额不限。对赞助者发给赞助证书,并记入商会史册。
5、本细则由商会会长会议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章组织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订与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由常设机构秘书处审定,并报会长会议通过。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报全国工商联批准。本会决定设常务副会长或执行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报全国工商联批准;设秘书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会长、副会长可在届中调整。副秘书长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第十八条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秘书长列席,研究决定有关会务等事项。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理事会(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总结上一年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职务,并聘请与水产行业有关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3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副会长任期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或执行会长任期一般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报批准。会长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四章经费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通过自筹、自理、社会团体与个人的资助、捐赠和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及通过举办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等办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经费收支情况,每一财政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向全国工商联备案一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2020年11月,获得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先进商会组织”通报表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