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海聪

左海聪

中文名 左海聪
职业 教授
代表作品 《国际商法》
民族 汉族
出生日期 1966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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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经历

左海聪,男,汉族,1966年2月出生,湖南郴州人。1984年-1995年,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1994-2007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工作,先后任讲师(1994年)、副教授(1996年)和教授(2002年)。曾任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访问学者(1998-1999)、美国乔治城大学富布赖特研究学者(2005-2006)。2007年9月调入南开大学法学院,2007年9月至2017年6月任法学院院长。[1]

现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开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2]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1]教育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首席专家。[1]兼任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副会长,[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天津市第十四届政协常委,[5]提案委员会副主任,[6]天津市津南区第九届政协常委。

学术成果概览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WTO法成案研究”、国际合作项目“欧盟外贸法研究”、司法部项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商法的发展”和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外贸法比较研究”,参加国家级项目2项、省部级项目8项。著有《国际经济法的理论与实践》、《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主编、参编著作14部,在《法学研究》、《人民日报(理论版)》、《统一法评论》(英文)等学术刊物上发表中英文学术论文50余篇。

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商法、WTO法、比较外贸法和国际经济法基本理论。提出的“国际法四部门说”已经成为我国在该领域的代表性学说之一;发表了关于国际商法基本理论的系列论文,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在21世纪的发展趋势、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的关系、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性质与功能等问题作了拓荒性研究;在WTO法尤其是争端解决机制领域著述颇丰,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司法体制、其正式适用的法律只能是WTO协定、其运作采用了事实上遵循先例的原则等观点产生了较好的学术影响;关于外贸法修订的若干建议被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采纳。曾向商务部提交多份研究报告获得采纳,就涉外商事审判工作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工作建议并受到重视。曾就中国光伏双反案,[7]中国稀土案,[8]天津市法院标准化建设发表评论意见。

主要科研项目

1、人民币国际化法律问题研究,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2013-2017年[9]

2、WTO法成案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2000-2007年[1]

3、外贸法比较研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2004-2010年[1]

4、《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与国际商法的发展,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2007-2013年[1]

5、欧共体共同商业政策及其对中欧经贸关系的影响,中欧高等教育合作项目,2000-2004年[1]

6、南开大学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方案,天津市教改项目,2012-2013年[10]

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研究项目“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理论、实践及我国对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应用研究”,主持人为王曦教授,2001-2004年

8、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引进外资与对外投资两大开放战略的协调机制与政策研究”,主持人为冼国明,2015年,在研

主要获奖

1、论国际法部门的划分(论文),2001年获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1]

2、WTO争端解决机制概论(专著),2003年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和法学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排名第二[1]

3、关于WTO幼稚产业保护条款的若干分析(研究报告),2003年获司法部第一届法学教材和法学优秀研究成果优秀奖[1]

4、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论文),2008年获天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

5、直接适用条约问题研究(论文),2009年获司法部第三届法学教材和法学优秀研究成果三等奖

6、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可适用的法律(论文),2010年获钱端升法学优秀成果提名奖[1]

7、直接适用条约问题研究(论文),2011年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国法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8、直接适用条约问题研究(论文),2012年获钱端升法学优秀成果提名奖[1]

9、2011年获中国法学会“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提名奖[1]

10、全球化时代的国际法教学改革探索,2013年获第七届高等教育天津市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排名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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