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9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1]。
2008年3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议事协调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3号),撤销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由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承担[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和协调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二)研究提出国务院各部门需要取消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并拟定有关规定。
(三)督促国务院各部门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和处理工作。
(四)研究处理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国办发〔2001〕71号),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监察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1]。
李岚清[1]
华建敏[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