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陕西青年创业促进会(简称青创会)简介
来源:北京陕西青年创业促进会网站
在陕西省政府驻京办、共青团陕西省委、陕西驻京团工委、北京陕西省商会等部门及在京的家乡企业家和乡党的支持和帮助下,北京陕西青年创业促进会成立,简称青创会。 青创会是全国各省首家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的青创组织,是由在北京创业的陕西籍青年们共同发起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已成为京津两地最大的陕西青年创业互助组织。 青创会宗旨:打造成连接政府、企业、创业青年三位一体的交流、资源共享平台;寻求项目合作机会;凝聚同乡之情、推动家乡经济建设;弘扬秦商文化思想与精神,振兴首都、陕西两地经济。 青创会从筹建至今发展迅速,企业会员300余家,个人会员5000余人,并已成为美国陕西商会的北京办事处、日本陕西商会的北京办事处、陕西省驻京团工委团支部、北京陕西省商会的联络处。青创会组织会员为延安洪灾爱心捐款20余万元;为会员企业牵线搭桥,嫁接天使投资与融资企业、组织创业沙龙交流活动、邀请政府领导、陕西籍各界著名人士亲临青创会与会员交流等,随时对接来自各界的资源!青创会的努力得到陕西乡党及领导、企业家的肯定。 青创会会员企业覆盖房地产、能源、金融、互联网、教育、工程设备制造、影视娱乐等多个行业;个人会员分布在北京的各行各业。
青创会服务内容: 一、信息交流、资源共享 每月定期举办不同主题的会员聚会、培训讲座、主题沙龙等活动,增强会员之间的感情和团队的凝聚力; 建立完善的会员项目信息数据库,详细分类汇总,定期不定期的发给所有会员,帮助会员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交流项目信息,促进项目合作。 二、创业、项目指导 邀请在京或各省市的著名企业家、学者、专家成为创业导师,对青年创业者进行创业指导和项目指导。 三、对外交流、组织考察、经贸合作 根据会员需求,青创会组织会员有针对性地出国或到相关省市县考察,帮助会员学习先进的理念、商业模式等,实现项目对接。 四、项目融资 青创会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协议,为企业会员、个人会员嫁接创业资金等融资服务。 五、协调政府关系 搭建与省、各市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桥梁,为会员提供有效、便捷、平等的对话平台。 六、多渠道宣传会员 青创会定期编辑、印发会刊或采取其他形式,多渠道宣传会员。 团结秦人力量 成就创业梦想 !
北京陕西青年促进会 章程
来源:北京陕西青年创业促进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 北京陕西青年创业促进会(英文名称为Beijing Association of Shanxi Youth Entrepreneurs,缩写BASYE)。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京创业陕西青年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范围内活动,以加强沟通、增进友谊、相互合作、共谋发展为基本宗旨,致力于整合陕西青年同乡力量、集中优势资源、凝聚创业发展共识、打造交往沟通桥梁、促进陕京两地的经贸交流,积极拓展国内市场,从而拉动两地经济的稳定快速增长。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西城区虎坊路寿长街三条2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开展政策宣传 (二)咨询服务 对外交流、联谊活动、组织考察 (三)编辑刊物 专业培训 经贸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与个人会员共同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陕西籍在京青年人士或陕西籍青年在京开办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副会长以上职务介绍,或理事二人以上推荐; (三) 经本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五)由本会颁发会员证件。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4 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5 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4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5 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3 年 12 月 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