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健强,男,2000年出生,夏俊峰之子,自幼喜欢画画。夏俊峰是沈阳一小商贩。 2009年5月16日,夏俊峰和妻子在马路上摆摊被沈阳市城管执法人员查处。在勤务室接受处罚时,夏俊峰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用随身携带的切肠刀刺死城管队员两名,重伤一人。2011年5月9日上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终审宣判,辽宁省高级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夏俊峰因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判处死刑。2013年9月25日被执行死刑。
2013年9月25日伊能静微博:“愿尊重司法,三个家庭的悲剧,孩子们皆失去父亲,再不论是非。而旁人之恶言都是二度伤害。今日收夏俊峰子夏建强为义子,成为孩子义母。与夏俊峰遗孀@沈阳张晶结为姐妹。资助孩子学费、扶植孩子绘画天赋,让强强健康长大,也请朋友多帮助拍卖画作,让强强以自己能力站起来(图为强强给我的画像)。”
李公明:我认为这是一部真实而正常的儿童画作,画作反映了一个儿童成长的过程,我对此没有任何质疑。从他学画的经历来讲,他从6岁开始在少年宫和其他儿童一起学画画,参加过儿童绘画大赛并且获得过东北赛区儿童绘画的奖项。从他的成长经历来讲,这是非常正常的。由于儿童的美术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渐普及,在很多城市是发展得非常好的,少年宫、学校以及私人绘画培训机构对于少年儿童的教育都可以做得很成功,所以对于夏健强的绘画,我一点都不感觉惊讶,更不会质疑所谓的代笔。
时代周报:就画作来看,你认为夏健强作为一个13岁的儿童,绘画天赋如何?
李公明:他绘画的天赋非常好。首先,他把自己生活中的感受全面而细腻地在画面中进行了充分的表达,他的画作典型地表现出儿童绘画关注生活中观察以及头脑中的想象的特点,包括他们对于生活那种朦胧的渴望,这个表现得非常真实。譬如,他的画作主题有跟爸爸妈妈散步、跟大自然当中的树、小动物以及星星发生联系,这些都是典型的儿童绘画世界。其次,在他的家庭于2009年发生的悲剧性事件之前,作为一个小贩家庭,家长意识到这个孩子有一定的美术天赋,所以尽量支持和培养他绘画。可以说,他能够融入到现在那种主流的儿童美术教育中的过程是很自然的,所以我认为他既有绘画天赋,同时也接受过儿童美术教育的训练。
时代周报:有网友发现夏健强临摹他人的二十多幅画,在你看来,夏健强的画作构成抄袭吗?在你看来,抄袭和临摹的界限又在哪里?
李公明:当然没有构成抄袭。如果了解儿童美术教育的人根本不会有上述质疑。因为,首先,儿童有自己内心生活的体验以及他自己大胆的想象作为其绘画的动力源泉,儿童在他的天性里是有喜爱画画这个因素的,只不过到后期发展过程中就可能会慢慢忘却了、淡化了。我们常常看到,小孩经常有乱涂乱画这种天赋。而在涂抹的过程中,模仿是很自然的,否则他怎么能够懂得色彩和线条以及构图那么专业的知识呢?培养儿童画画,本身就是一个模仿学习与大胆想象的过程。比如广东美术馆的少年儿童美术班,常常会在举办美术大师经典画作的展览的时候,组织美术班的儿童去现场临摹。但是,即使在临摹的过程中,儿童的童真、天趣以及创造性仍然能够充分表现出来。比方说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多年以前广东美术馆举办过一次毕加索的版画展览和达利的画作展览,而这些展览都组织了美术班的儿童去临摹。活动的主题是“大师画,我也画”。你会发现,所有的小孩趴在地上对着毕加索和达利的画,画出来的作品都是有儿童个人的斟酌和强烈的个性的。小孩不可能完全是依样画葫芦,而是在临摹的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想象和偏爱。甚至比如说面对毕加索的裸体画,小孩会把自己很感兴趣的性器官突出,比毕加索更加大胆、更加有趣。以前我写过一篇文章专门探讨关于儿童绘画天赋的问题,认为乱画以及在乱画的过程中不断地模仿,但仍然是在表达自己的天性,这本身就是儿童的美术天赋。现在有人说夏健强模仿凡·高和其他人,我觉得这根本就不是个真问题。
时代周报:你认为这种模仿是否需要注明出处?或者他画作的构图色彩经过老师的指点,那么知识产权方面应当如何界定?
李公明:其实,对于一个小孩来讲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刚刚提到的模仿并不是完全照搬和复制。而是在吸收各种色彩的、形象的启发与刺激的基础上,加入自己丰富的想象和创造。这是一个小孩的正常学习的过程,怎么能上升为知识产权的问题呢?如果我们要求一个小孩的任何一笔、任何一种图像和色彩,都是完全原创,这根本是无稽之谈。所以,就儿童美术来讲,这个问题完全不存在。但是在刚刚提到的“大师画,我也画”的儿童美术展览中,主办者会标明展览的来由、性质以及大师的画作等内容。但是就一个儿童来讲,这就是他自己的作品,这是毫无疑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