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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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最基本人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之一,如果健康权得不到保障,那么公民的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或很难实现。保护公民的健康权是我国刑法、民法等多项部门法的共同任务。非法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进行正常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对公民器质健康、生理健康、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构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权。同时由于健康与公民生命、身体的密切关系,侵害公民身体,剥夺公民生命的同时也构成对公民健康的侵害。我国法学界一般对此有如下两种观点:一是生理健康说,即健康只包括人生理机能的完善状态,而不包括心理之机能;二是生理、心理健康说,此说认为健康包括身体的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以及心理的良好转态。  

健康权主要表现为自然人享有保持生理机能正常及其健康状况不受侵犯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健康保持权和特定情形下的健康利益支配权。  

内容

健康权的内容包括健康维护权和劳动能力。

健康维护权是健康权的基本内容之一。其首先是指公民保持自己健康的权利。保持自己健康,就是使自己的健康状况保持完好,可以通过提高生活水平,加强营养来提高公民健康水平,也可以通过体育锻炼等积极手段和措施维护个人健康。当公民身体机能、功能出现不健康状态时,公民有权请求在尽可能的情况下予以医治,以遏制健康水平的下滑,恢复到健康状态。

健康维护权还包括自卫权。即当公民面临有可能侵犯自己身体健康的危险或认为侵害时,有权采取各种正当的防卫措施或紧急避险措施,排除危险,制止侵害,确保自己的身体健康。

健康维护权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当公民健康权受到不法侵害或者排除危险状态时,公民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和救援,或者排除危险。在侵害已成立后,公民有权向司法机关请求强制侵害人对己造成的身体健康损害予以赔偿。

总之,健康权就其性质而言是民法上的对世权,其权利的相对人是不特定的多数人,权利主体以外的其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权利主体之健康的义务。

劳动能力是健康权的另一项基本内容,它是指自然人从事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活动的脑力和体力的总和。劳动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也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劳动的重要性,决定了劳动能力对于社会及个人的重要意义。

劳动能力作为健康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权利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格利益。权利人首先有权保有自己的劳动能力不丧失,并利用自己的劳动能力满足个人及社会的需要;权利人也有权通过学习等各种手段,发展自己的劳动能力,创造更多的财富;权利人的劳动能力遭到损害时,权利人有权要求加害人予以赔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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