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国交罪

地区 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
中文名 妨害国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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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刑法中关于侵害国家法益犯罪的一种。

在我国台湾刑法中,妨害国交罪指侵害外国政府首脑或外国代表,污辱外国国旗国徽的行为。

侵害外国政府首脑或外国代表,是指伤害其身体、妨害其自由或损害其名誉。外国政府首脑只限于在本国访问或滞留的现任外国领导人;外国代表,则不限于外国派驻本国的使节,而泛指外国,其中包括敌对国家派驻本国的,负有一定使命的代表。

污辱外国国旗国徽是指公然毁坏侮辱或除掉外国国旗国徽的行为。毁坏,指毁损破坏外国国旗国徽,如撕毁、烧毁等。侮辱,指以污秽物或其他颜色涂料污染外国国旗国徽。除掉,指将外国国旗国徽从其使用位置上除去或者摘掉。外国国旗,是专门用以代表国家的旗帜;外国国徽,则是专门用以象征国家主权及国家尊严的徽章。污辱外国国旗国徽,必须具有公然性,即必须是在不特定多数人或特定多数人能够共闻共见的场合实施,否则不能论以本罪。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其主体不限于本国人,外国人也可以构成。

在日本刑法中,妨害国交罪指侮辱外国国旗国徽,预备或预谋与外国私自开战,违背局外中立命令的行为。其行为的表现方式是:

(1)以侮辱外国为目的,损坏、除掉或污辱外国国旗国徽。外国国旗国徽,包括外国陆、海、空军的军旗,外国大使馆、公使馆的徽章。

(2)预备或预谋与外国私自开战。私自开战指没有接到国家的战争命令,有组织地对外国行使武力。

(3)在外国交战时,违背国家关于局外中立的命令。局外中立命令指在外国相互间发生战争时,日本国所宣布的不介入宣言。

违背该宣言参加外国间的战争,则谓违背局外中立命令。本罪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本罪的主体构成条件没有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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