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0.09-1984.07 北方交通大学电信系铁道信号专业学生。
1984.07-1986.01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大修队实习生。
1986.01-1987.10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维修处生产经营科干部。
1987.10-1988.03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团委副书记。
1988.03-1989.11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实业公司副经理。
1989.11-1990.02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实业公司经理。
1990.02-1993.09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生产计划处干部。
1993.09-1995.12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生产计划处副处长。
1995.12-1997.12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建设公司经理。
1997.12-2000.11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助理、综合计划处处长(其间:1997.03—1999.01在天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研究生班学习)。
2000.11-2003.04 天津市地方铁路管理局副局长。
2003.04-2004.05 天津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2004.05-2005.12 天津市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天津蓟港铁路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其间:2002.03-2005.01 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理论专业学习)。
2005.12-2009.05 天津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09.05-2011.11 中共河东区委副书记,代区长,区长。
2011.11-2015.09 中共河东区委书记。
2015.09-2015.11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书记;
2015.11-2018.03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书记、主任。
2018.03-2018.08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书记(负责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全面工作)。
2015年11月26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任命王福山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
2018年9月6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党委书记王福山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2]
2019年5月,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党委书记王福山(正厅级)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福山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福山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