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

中文名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
会长 吴云东
成立时间 2016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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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校友会旨在加强校友与深研院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深研院建设与发 展,激励校友发展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业务方面侧重联谊和组织交流活动、创新创业等。

成立大会通过了组织章程、成员名单、全体审议通过了校友会理事成员名单。校友会的会徽由13届城规学生设计。校友网的建立工作已初步完成,公众号开始运营,目前推广了600多张校友卡。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PKUSZ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毕业校友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服务广大校友,促进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的建设和发展,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大学和深圳市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监管单位是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本会的指导单位是 北京大学校友总会。

第五条 本会地址:深圳南山区西丽 深圳大学城北大校区H栋。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校友联谊、互助活动;

(二)组织学术会议与学术交流;

(三)开展创新创业交流及推广活动;

(四)推广高新技术与产品;

(五)组织人才培训;

(六)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七)兴办科技、咨询实体机构。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成为会员。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特约商家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论坛和讲座;

(六)参加本会各类校友组织和俱乐部;

(七) 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提供力所能及的支持;

(五)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及时更新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损害本会声誉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五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1/2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会长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校友中较有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并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超过两届(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并批准后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后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或其他单位组织资助;

(三) 捐赠;

(四) 业务活动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每年会费数额。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工作,严格制度,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严格按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经费,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每年向会员公布一次帐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章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如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监管和领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在监管和领导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监管和领导单位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校友联谊活动有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理事会成员

常务理事

会长(深圳研究生院院长)

吴云东

·常务副会长(深圳研究生院主管副院长)

牛宏伟

·副会长(各学院中心)

林海、潘志然、秦华鹏、任颋、王新安、吴健生、杨震、于长江、张趁利、陈云霞

理事

曹威、程乐东、冯晓星、龚建贤、韩海峰、何树宇、季圣智、金鹿、孔令裕、廖聪维、梁兵、梁威、林海、刘立峰、刘兴隆、罗碧芳、倪晓武、牛宏伟、孙小莉、仝德、王新野、吴显勇、吴云东、谢清送、许灌燊、严峻、袁政、岳隽、张川、张凌、张琪、周琳

秘书处

秘书长:

张川

·南燕校友会秘书处(拟):

倪晓武(广州)、张琪、严俊(上海)、谢清送、冯晓星、王炜、梁栋(北京)、刘兴隆(西南)、袁政、杨毅、李少勇、金鹿、罗碧芳、黄秀兰

发展动态

2016年11月18日下午,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在校学生组织—— 南燕之家成立大会在B栋模拟法庭圆 满召开。南燕之家组织的职责是协助校友会秘书处及校友办组织南燕校友大会,服务校友及在校生共同的兴趣社团,协助承接校友返校活动,联络对接各院系校友,组织学生服务工作以及其他校友工作。

2016年12月17日,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校友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国际会议中心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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