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代会常委会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代会常委会审查批准。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代会审查批准。
各级政府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应按规定的时问编制预算决算草案。编制决算草案必须做到收支数额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要求,安排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审核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权予以纠正。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决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决算。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将经批准的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