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6月,任白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人事处处长;
1996年11月,任白城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
2003年3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吉林省领导科学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高等学校后勤协会常务理事;
2011年2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副书记;
2015年2月至2018年11月,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
2015年3月12日,白城师范学院召开会议,会议宣读吉林省委决定:刘晓春任白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1]
2018年8月10日,白城师范学院党委书记刘晓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8年11月29日,据吉林省纪委监委消息: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晓春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刘晓春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违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违规为他人职务提拔提供帮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刘晓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背弃入党初心,同党离心离德,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与私营企业主不正当交往,搞权钱交易,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刘晓春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2]
2018年12月,吉林省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晓春(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通化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刘晓春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通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春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
2019年12月20日10时30分,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刘晓春受贿案,对被告人刘晓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其受贿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刘晓春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刘晓春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揽、物品采购、学生公寓经营权收购、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企业或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9万余元。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晓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刘晓春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有坦白情节;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于本省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悔罪,积极退缴赃款,依法可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4]
先后在《社会科学战线》,《吉林日报理论版》,《现代教育科学》,《长春师范学院学报》,《长白学刊》,《咨询与决策》,《白城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文荟等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法学概论》,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担任主编。
《新编法律基础》,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担任主审。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概论》,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担任副主编。
《马克思主义著作辞典》,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担任副主编。
先后参加省级以上科研课题研究四项,其中国家级课题一项,吉林省教育科学“十五”规划重点课题一项。
1989年被评为吉林省省直单位先进工作者并奖励晋升一级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