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业税按照工商业者经营方式,分为固定工商业、临时商业及摊贩业,分别采用不同的征收方式:①固定工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分别征收,并根据其会计制度的健全情况,分别采用自报查账、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议;以及在民主评议基础上的定期定额征收等方法。②临时商业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征收。对固定摊商及规模较大的摊贩,依民主评议方法征收营业税及所得税;对一般摊贩,采取在民主评议基础上定期定额的征收方法。
1950年1月30日,政务院公布《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工商业税依营业额计算的营业税部分,根据工业轻于商业,重工业轻于轻工业,日用必需品工业轻于奢侈品工业的原则,分行业制定比例税率征收。依所得额征收的所得税部分,按十四级全额累进税率征收,税率最低为5%,最高为30%。并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机器制造业等20个与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中的一些产品的生产和某些业务的经营,分别减征所得税10%至40%,以利于引导当时的私人资本向有利于国计民生的行业投资。
1950年6月调整税收后,政务院于1950年12月修正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修正后的条例,将营业税的税率由原来的1%至20%,调整为1%至15%。所得税的起征点和最高累进点都有大幅度提高,并将累进级数由十四级增加为二十一级。
1953年1月税制修正,有关工商业税的主要修正是:
①工商业应纳的印花税、营业税及营业税附加,均并入营业税内合并征收。合并后的营业税率,调整为1.5%~15%。
②已纳商品流通税的商品,工业和商业的营业税都不再缴纳;已纳货物税的货物,免纳工业营业税,零售营业税仍照缴纳;不纳商品流通税和货物税的商品货物,无论工业出售或商业零售,均照纳营业税。
③代购代销或包销,一律按进销货计税。
④所得税与地方附加合并征收,合并后的税率为7.5%~34.5%。
⑤临时商业的地方附加及印花税并入临时商业税缴纳,税率不变,起征点提高。
⑥简化小型工商户及摊贩的纳税手续,营业税和所得税合并计算,按月缴纳。
1953年8月以后,根据全国财政经济工作会议提出的税收政策要实行“公私区别对待,繁简不同”的原则精神,对工商业税作了补充修正,恢复对私营批发商业征收营业税,对国有商业批发工业品以及国有商业与合作社在本系统内部调拨农产品均不征营业税,合作社与国有商业代理购销农产品均不按进销货征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种,称为工商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