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09-1994.07 长春金融专科学校会计系银行会计专业学生
1994.07-1997.09 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中心支行清算中心科员
1997.09-2002.07 中国人民银行通化市分行农村合作金融管理科科员 (1995.09--1998.07长春光学精密机械学院会计学专业函授本科学习)
2002.07-2004.05 中国人民银行集安市支行副行长、党组成员
2004.05-2004.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化监管分局集安办事处副主任
2004.11-2005.05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通化监管分局集安办事处主任
2005.05-2005.0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双阳监管办事处主任科员
2005.08-2005.1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人事处主任科员
2005.12-2007.11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主任科员
2007.11-2008.01 吉林银行合规部负责人
2008.01-2010.08 吉林银行法律合规部总经理
2010.08-2010.10 中共吉林银行辽源分行党委副书记
2010.10-2011.03 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
2011.03-2013.06 吉林银行辽源分行行长、党委书记(2009.09--2011.06吉林财经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3.06-2013.07 吉林银行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
2013.07-2013.11 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营业部总经理、党委书记
2013.11-2016.09 吉林银行行长助理兼长春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16.09 吉林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兼长春分行行长、党委书记
2021.03-2021.11 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2]
2021年7月,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王俊翔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3]
2021年11月,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纪委监委对吉林省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裁王俊翔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俊翔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违反廉洁纪律,搞权色交易;违反工作纪律,隐瞒不报不良贷款,为他人承揽本单位的业务提供帮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涉嫌贪污犯罪。
王俊翔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毫无敬畏之心,在察觉组织对其调查后,仍不收手并积极策划重要涉案人外逃,对抗组织审查;政绩观扭曲,隐瞒不报不良贷款;利欲熏心,将处置不良贷款的公共财产变成个人的“摇钱树”,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犯罪,且在党的十九大后顶风违纪违法,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俊翔开除党籍处分;由吉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2]
2021年12月,王俊翔涉嫌贪污罪一案,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白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