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球

李达球

中文名 李达球
籍贯 广西昭平
国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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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1971.10—1974.09,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四和大队党支部副书记、枝柳铁路民兵连副指导员

1974.10—1975.10,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革委会副主任

1975.10—1985.07,广西昭平县樟木公社党委副书记,革委会副主任(其间:1983.09—1985.07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党校培训班政治专业学习)

1985.07—1985.10,广西昭平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队队员

1985.10—1987.11,广西昭平县文竹乡党委书记

1987.11—1990.10,广西昭平县副县长

1990.10—1992.03,广西昭平县委常委、副县长、代县长

1992.03—1993.09,广西昭平县委副书记、县长

1993.09—1995.05,广西贺县县委书记

1995.05—1996.04,广西梧州地委委员、贺县县委书记

1996.04—1996.07,广西梧州地委副书记

1996.07—1999.12,广西河池地委副书记(其间:1995.08—1997.12在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9.03—1999.07 在中央党校进修班学习)

1999.12—2001.06,广西农业科学院党组书记(其间:1998.09—2000.06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政学专业研究生课程班学习)

2001.06—2003.05,广西玉林市委副书记、市长(其间:2003.02-2003.04在国防大学国防动员进修班学习)

2003.05—2006.11,广西贺州市委书记

2006.11—2008.01,广西贺州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其间:2006.03—2007.01 中央党校第22期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2008.01—2009.1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

2009.11— 2013.07,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自治区总工会主席[2]

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第九、十届委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九、十、十一届人大代表,政协第十、十一届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委员[3]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13年7月6日电 记者从中央纪委获悉,继6月23日宣布调查四川省原副省长郭永祥、6月30日宣布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部长王素毅后,中央纪委7月6日宣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区总工会主席李达球因涉嫌严重违纪,现今正接受组织调查。

李达球是2013年7月半个月以来中央纪委宣布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的第三名省部级高官。

双开处理

2013年9月,中共中央纪委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党组副书记,区总工会原主席李达球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检查。

经查,李达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

李达球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并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达球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

提起公诉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总工会原主席李达球涉嫌受贿一案李达球李达球,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4年7月,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已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5]

一审宣判

2014年10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李达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

2003-2013年,李达球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建议减刑

2017年11月3日,北京第一中院发布公示,建议将原广西政协副主席李达球减刑9个月。

获批减刑

2018年1月,广西政协原副主席李达球获减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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