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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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978年2月6~17日,在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对公约的附件一作了补充修改,对油船、特别是对船龄在10年及10年以上的油船,规定了更为严格的检查、检验和发证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等级的新油船,即1979年6月1日后签订造船合同,1980年1月1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相应建造阶段或1982年7月1日后交船的油船,对其专用压载舱、原油洗舱、清洁压载舱的要求作了适当调整。议定书还规定,在本议定书生效后三年内或经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确定的更长时间内,各缔约国将不受附件二规定的约束。

公约和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生效的条件是:自不少于15个国家(其商船吨位总和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0%)成为缔约国之日后经过12个月生效。截至1982年12月31日,公约仅有12个缔约国,尚未生效。中国未加入公约。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已于1983年 10月2日生效。截至1984年8月31日,议定书共有缔约国 31个。中国于1983年7月1日核准议定书,成为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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