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慈善总会

台州市慈善总会

中文名 台州市慈善总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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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权力机构,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召集,遇有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资金筹集、财务预决算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如遇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和审查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执行本会章程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审查提交会员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草案;

(四)听取和审查年度资金筹集和财务预算报告;

(五)制定本会工作规则和资金管理等有关制度;

(六)评议审定对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七)选举常务理事会。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聘任副秘书长;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会;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二)讨论、决定资金的管理、筹集和使用等事项;

(三)讨论、决定与国(境)内外慈善组织进行交流合作等问题;

(四)讨论增补理事人选及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五)讨论、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问题由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日常工作在会长领导下,由会长委托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会长办公会议职权:

(一)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工作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讨论通过会员入会、退会;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全体决定的事项。如组织广泛的慈善宣传、募集慈善资金、开展救助活动、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及国内外慈善组织的交流、合作等事项。

总会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职能:负责总会的日常事务处理。

(二)财务处

职能:负责总会的财务工作以及社会捐助款物的财务管理。

(三)宣传处

职能:负责慈善事业的宣传及理论政策研究。

(四)募捐处

职能:负责筹集慈善捐款。

(五)救助处

职能:负责各项慈善救助工作。

下设分会

(一)台州市慈善总会椒江、黄岩、路桥三区分会职能:分别负责各自区域的慈善工作。

(二)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

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台州义工)是台州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其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义工分会的工作任务是:调查贫困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组织会员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积极完成台州市慈善总会交办的义务工作;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分会章程

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台州义工)章程
(经2006年5月28日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台州义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台州义工)(以下简称义工分会)是台州市慈善总会的分支机构, 是由热心慈善事业、志愿为社会义务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 是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二条 义工分会的宗旨是奉献爱心,服务社会,传播文明。
第三条 义工在开展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义工分会的组织原则是:在台州市慈善总会领导下,实行义工分会集体领导与会长负责制相结合,既讲民主,又讲集中。
第五条 义工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台州市慈善总会,接受市慈善总会的管理与业务指导;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民政局,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六条 义工分会办公地址: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45号。
第二章 服务范围
第七条 义工分会的工作任务是:
(一)调查贫困人群的基本情况,唤起社会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
(二)组织会员利用业余时间,不计报酬,服务社会。
1、组织人力参与扶贫、帮困、助残、失学儿童结对等慈善活动;
2、经常性的深入敬老院、福利院、康复中心等服务基地,为孤残群体提供生活服务、医疗保健和文化娱乐等活动;
3、参与社区建设,环境保护等志愿性公益活动。
(三)积极完成台州市慈善总会交办的义务工作。
(四)促进良好的社会风气和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义工分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台州义工)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社会责任心强、关心社会、品行优良、自愿为社会服务,身体健康的社会各界热心人士和团体。
(四)凡年满18周岁都可以加入并成为正式会员,未满 18周岁可在监护人陪同下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但不能成为本会的正式会员。
第十条 义工入会的程序:
一填写入会申请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义工证。
第十一条 义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参加本组织的业务培训,阅读有关书刊、文件、资料;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有推荐会员加入本会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义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的义务;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的义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义务;

五遵纪守法、遵守本会章程的义务;

六向有关人士或机构介绍本组织,推广及宣传义务工作的义务。

第十三条 义工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义工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领导成员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义工分会的管理机关是台州市慈善总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义工代表大会。

义工代表由各市县区推荐产生,义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义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义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义工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义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会议;
(四)向义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义工的吸收、奖励和处分;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对本会名誉会长、顾问的聘请;
(八)决定对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义工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义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协调各办事机构、团体会员单位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聘用,交理事会决定;
(六)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义工分会的主要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办公会议同意;

四协助会长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义工分会的经费来源。
(一) 接受企业对义工事业发展的赞助 。
(二)义工分会组织的义卖,义演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义工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义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义工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8日义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台州市慈善总会义工分会(台州义工)。

第四十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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