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控制

污染物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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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污染物总量控制是以环境质量目标为基本依据, 对区域内各污染源的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实施控制的管理制度。在实施总量控制时,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应小于或等于允许排放总量。区域的允许排污量应当等于该区域环境允许的纳污量。环境允许纳污量则由环境允许负荷量和环境自净容量确定。 例如对一个河流段的污染物允许纳污量是由该河段控制断面的污染物允许负荷量(通常为该控制断面的水质标准浓度与水流流量之乘积)及水体自净容量两者累加确定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比排放浓度控制管理具有较明显的优点,它与实际的环境质量目标相联系,在排污量的控制上宽、严适度;由于执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可避免浓度控制所引起的不合理稀释排放废水、浪费水资源等问题,有利于区域水污染控制费用的最小化。

概念

所谓总量控制,就是在规定时间内,对某一区域或某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最终排入环境的数量的限制。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总量包括:以“三废”形式排放的有组织的排放量;以杂质形式附着于产品、副产品、回收品而被带走的量;在生产过程中以跑、冒、滴、漏等形式无组织排放的量。区域排放总量包括:区域内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之总和。

总量控制原则

国家提出“总量控制”实际上是区域性的,也就是说,当局部不可避免的增加污染物排放时,应对同行业或区域内进行污染物排放量削减,使区域内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负荷控制在一定数量内,使污染物的受纳水体、空气等的环境质量可达到规定的环境目标。

总量控制的意义

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将促进结构优化、技术进步和资源节约,有利于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提高治理污染的积极性,有利于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有可能成为我国环境与发展的有力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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