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写作是写作学的一个分支,服务对象涵盖整个军事系统,是指军队内部以及与军外单位往来所使用的行文的写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军事文学创作及文学批评,一是军事应用写作及写作研究。
从应用写作角度来说,军事写作可分为军队机关正式公文、军用事务文书、日常军用文书、军事新闻和论文等的写作。
需要指出的是,此处所阐述的军事写作的特点主要是指军事应用写作方面。以下所总结的观点主要是参阅了《应用写作》杂志的军事写作类文章总结出来的:
首先,它具有鲜明的目的性和具体的针对性。军事应用写作的每篇文章的目的性几乎都是直接地、明显地表露出来的,它的创作目的、所要解决的问题能够明显地从文章的标题、内容中体现出来。
其次,它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和机密性。军事应用写作是军队这个特殊的实体范围内所使用的,在写作上不但要受一般写作规律的制约,还要受到军队这个特殊实体的制约。其政策性是指在军队内部,上级指导下级工作,下级向上级汇报情况、请示问题,各单位之间商洽事务等等所形成的文书,都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外则更加严格。即使是军事新闻和军事言论的写作,也都要把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放在首要位置上。一切军事应用写作,都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其机密性主要是要求凡是公开发表的文章(如军事新闻、言论等),都不能涉及军队的机密。否则,就可能给军队乃至国家造成意想不到的危害。
第三,它具有直接的效用性。军事应用写作强调文章有直接的效用,不能有“可看可不看,可办可不办”的文件,坚决杜绝那些不讲究效用的文电产生。
1、这个不是保卫处的行为,保卫处代表一级组织,上报之前起码和政治部领导汇报。如果立案侦查,需要党委研究决定。 2、非法盗取重要军事机问题。《刑法》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了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剌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定义、量刑问题。 第四百三十一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条规定的“军事秘密”,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不能对外公开并直接关系到国防安全和军事利益的事项。如,国防和战斗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技术的手段、能力,机要密码及有关资料;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斗技术性能;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对于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中有具体的规定。 第一款是关于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犯罪及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不论是采取秘密窃取,还是刺探、收买方式获取军事秘密的,都可构成本罪。根据本款的规定,对于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里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获取了大量的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了重要的军事秘密的,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手段特别恶劣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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