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英国)S.李德·布勒德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第1版 (2003年1月1日)丛书名: 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精装: 239页
正文语种: 简体中文
开本: 32
ISBN: 7562024464
条形码: 9787562024460
产品尺寸及重量: 21 x 15 x 1.8 cm ; 499 g
ASIN: B0011A4TQO
《英国宪政史谭》以英国国家机构的演变为线索,展现英国宪政历史发展的基本轮廓与概貌,涉及君主政体、内阁、上议院与下议院,司法制度等。
本书将上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下至20世纪20年代止的英国宪政作了精练的概括与总结,是我国第一本专门介绍英国宪政历史的书籍,也是迄今为止惟一以英国宪政的发展脉络为主要内容的汉译专著。
绪言
第一章 在诺曼征服以前一、国皇二、伟党(Witan)(贤明之人)(盎格鲁一撒克逊议会) 三、地方政府之重要四、百家村法庭五、郡法庭六、领地法庭第二章 诺曼征服之影响一、诺曼征服之情形二、大陆封建制度之影响三、性质上改革之证据四、皇座法庭第三章 君主政体一、选举二、世袭继承权三、议会之法令四、君主之特权五、世袭君主之利益第四章 内阁一、内阁之原始二、议会之如何控制内阁三、政党之发达四、内阁总理大臣五、内阁各部六、内阁之特殊情况七、内阁之工作第五章 上议院一、大小男爵二、爵位之尊称三、神灵爵位四、下院之任务五、第二院之议员六、贵族院(即上议院) 第六章 下议院一、代议制二、中央会议之代议制三、中等阶级四、以后之历史五、苏格兰与爱尔兰之议员六、国会之特权七、有选举权之选举人第七章 立法之程序(手续) 一、国会程序二、制定法律三、财政四、两议院之关联第八章 司法制度一、中古时代之法庭二、审判之方法三、陪审制度之原始四、皇座法庭 五、保安官六、习惯法与衡平法七、法院之改组八、人身保障法第九章 地方政府一、历史二、州 三、地方四、教区( ) 五、市邑六、中央之控制(lO) 第十章 帝国之宪政一、加拿大二、其他自治之属国三、直辖殖民地四、印度五、帝政会议六、帝制政府部分新旧译名对照表
书摘
此种变化之证据,在历史上甚多,兹姑举最早之四先例以证明之。于登极时并未颁发宪章者,利嘉第一世(Richard工) (一一八九年)为第一皇,厥后约翰皇(King John) (一一九九年)亦仿照此例,故于十二世纪之末叶,所有国皇与其国内应行订立条件之意义,虽未完全消亡,亦濒于危殆之中矣。至以下之一世纪,此制更形确定,当约翰皇驾崩时(一二一六年),其子亨利皇第三世(HenryⅢ)犹在幼年,设此种情况发生于一百年以前,其子将不能视为继任适当之人矣,而在此时固于继承上毫无疑问也。尚有更形明显之实例,遇之于亨利王第三世崩逝之时(一二七二年),其长子爱德华(Edward)太子正从军于十字军之战争,而当时之贵族暨其他国内资产之代表,群集议于惠斯民(Westldnster),并欲宣誓效忠于其皇,彼时爱德华迟缓前进,直至一二七四年始行返国,其于加冕以前,在事实上彼固已为统治之皇有二年之久矣。此种先例最为明晰,从可知此后皇位之继承,已终止其选举之制,卒成为世袭继承权矣。
苟一考验及于其他未开化之民族及其国家,则此种世袭制度,于任何情势中或终将成功,但在英国此等趋向,系为当时封建制度下之继承情形所促进而得藉以巩固也。因在第十一世至第十三世纪之间,其最显著之潮流,即系封建制度,无论何级生活,均系封建(Feudalization)主义化(苟得如此称谓),其影响之所及,所有继承之程序亦不能例外。当封建时代之藩主(Feudal Lord)逝世时,其采臣必致敬礼于其继承人,故于封建制度之眼光观察之,国皇即系最大之地主,所有土地均属之。因之封建制度下之土地继承日形严整,而其同一继承之原则便得施之于最高之地主,其结果皇冕并不必加之于适当于其位之人,其相承宛若地域之权力成为世袭制,固不问其人之是否合宜于其职位也。
三、议会之法令
封建制度之式微——封建制度之在英国者尚未达其全盛时期,已开始暴露其颓败之象,此中原因,固有数端。
(甲)新式战争——百年战争(正tundred years’war)中所引用之新式战术以及混合步兵与射士之一种战略,已大大减少封建军队中所重用骑士之价值。迨至十四世纪至十六世纪中所介引及畅用之火药更使封建制度下之军队益趋于颓废之地位。苟欲抵御此种新式之武器,所有封建制度下之骑士已失其效用,战事之策略与纪律,较诸威耀拥爵之骑士更形精锐,故皇之倚赖于封建军队者日见薄弱,而仰仗于正式之军队者益形强盛,因此种正式军队系由皇所给养,其效忠于皇也自较男爵为尤甚。但此种情状,实创始于一一五九年,至此不过达其极度而已,彼时亨利皇第二世当国曾引用一种制度名曰兵役替代税(SCutage),于此制度之下,男爵得完纳一宗税款于皇,其数量之如何,亦视乎男爵所拥有“给养武士”(Knighe's fee)土地之多寡以为断,于此遂得使男爵(Shield)邀免于战役之外矣。
……
总 序
总 序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分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括少量清末时期)的译著进行整理、筛选,以“中国近代法学译丛”的形式重新点校、勘校出版,以拯救民国时期法学遗产,满足一学术界以及法律院校广大师生学习和研究的需要。
参与本译丛点校、勘校的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教研室、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图书馆等部门的编辑、教师、博士生和硕士生。由于我们学识粗浅,点校、勘校中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何勤华
二OO二年八月一日
于上海·华东政法学院
作者:(英国)布勒德 译者:陈世第 编者:何勤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