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和平委员会是一个联合国政府间咨询机构,旨在支持冲突后国家的和平进程。该委员会是对国际社会实施其广泛的和平议程能力的加强。
建设和平委员会可在以下三个方面发挥独特作用:(1)汇聚所有相关的行为体,包括国际捐助者、国际金融机构、国家政府和部队派遣国;(2)调集资源;(3)就冲突后建设和平与恢复综合战略提出咨询和建议,并适当指出任何威胁破坏和平的差距。
建设和平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
(1) 调动所有相关的行为体,协力筹集资源,就冲突后建设和平及复原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和提出综合战略;
(2) 集中关注冲突后复原所必需的重建和体制建设工作,支持制定综合战略,为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3) 提供建议和信息,改善联合国内外各相关行为体之间的协调,订立最佳做法,协助确保为早期复原活动筹措可预测的资金,使国际社会长期关注冲突后复原问题。
建和委主要通过三种方式调集安排国际社会可使用的资源和为摆脱冲突国家的冲突后建设和平提出综合战略:
民间社会可以通过不同方式参与建设和平委员会及其相关活动。在联合国总部,鼓励民间社会组织参加建和委的会议,它们还可以通过向建和委成员及建设和平支助办公室提供书面文件非正式地为建和委的工作做出贡献。 民间社会组织也可以参加建和委某些国别组合,这些会议通常称之为“非政府组织非正式通报会”。
接受建和委咨询意见的国家,其境内国家和当地民间组织受鼓励参加有关建设和平框架问题的协商。 民间社会的代表也可以定期参加建和委的会议和成为监督建设和平基金的联合协调委员会的成员。
组织委员会(Organizational Committee)是建设和平委员会的常设机构,由31个成员国组成。组织委员会为建和委制定工作议程,包括为建和委的广泛活动制定中期时间表,以及制定建设和平综合战略。在建立建设和平委员会的授权决议中,即2005年12月20日的第60/180号和第1645(2005)号决议,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决定,组织委员会成员任期两年,期满可视情况再续。
组织委员会由下列成员组成:
参加建设和平委员会所有会议的与会者(按照大会第60/180号决议和安全理事会第1645(2005)号决议第9段):伊斯兰合作组织、欧盟、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
建和委国别组合讨论针对具体国家的问题,聚集在纽约的与会者,通过视频通讯与实地的伙伴连接起来,在总部召开一系列正式和非正式会议,或向实地派出实地访问团。国别组合成员包括:
在设立建设和平委员会时,根据2005年12月20日大会第60/180号决议和安理会第1645(2005)号决议,联合国大会和安全理事会决定根据下列各点确定委员会的议程:
委员会侧重刚刚摆脱冲突、缔结和平协议并拥有最低程度安全的国家。这些国家需要向建和委提出请求,不经过该国政府同意将无法部署行动。
布隆迪、塞拉利昂、几内亚、几内亚比绍、中非共和国和利比里亚列入建设和平委员会议程。
建和委设立了一个经验教训工作组,从以往冲突后接触行动中的国家和国际经历中汲取经验教训。其会议为今后汲取经验教训并提出冲突后战略及其执行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