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意见》共六条:(一)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认真搞好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三)积极推进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四)深入开展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五)切实抓好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六)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民政协的领导。这是指导今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