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监察制度

宋代监察制度

丛书 宋代研究丛书
作者 贾玉英
开本 0开
书名 宋代监察制度
出版时间 1996
定价 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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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上编 宋代中央监察制度第一章 我国封建中央监察制度概况与宋代中央监察体制变革第二章 宋代御史制度第三章 宋代谏官制度及台谏的合一第四章 台谏与宋代政治第五章 宋代封驳制度第六章 宋代中央监察制度的特征与利弊下编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第七章 我国封建地方监察制度概况与宋代地方监察体制变革第八章 宋代路级监察制度第九章 宋代府州军监级监察制度第十章 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的特征与利弊附录一 宋朝御中丞年表附录二 主要引用书目附录三 主要参考论著目录后记

文摘

书摘
一、宋代中央政治制度的特点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中央政治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之上的。唐宋之际,我国封建社会的经济关系发生了重要变化。第一,贵族官僚按等级世袭占田制度,从唐中期开始瓦解,唐末农民战争最后消灭了这一制度;宋代的地主阶级主要是以购买土地的方式来扩大土地占有。第二;前代的劳役地租已成为从属的、次要的削弱方式;宋代地主阶级对农民的剥削方式主要是出租土地,榨取实物地租旷第三,隋唐以来受门阀地主奴役的佃客,部曲,不入国家户籍,是门阀地主的私属;宋朝把客户编入户籍,成为国家的编户,不再是地主的私属。这些变化表明,宋朝完成了唐中期以来土地占有方式和剥削方式的变革。封建经济关系的变化,使宋代中央政治制度也出现了新的特点。
(一)中央官僚队伍成份改变,观念更新
封建经济关系的变化,使宋代科举制度发展,取士不问门第,一批庶族地主通过科举,步入中央官僚队伍。他们门第族望观念比较淡薄,不享受世袭官职和财产的特权,在经济上的免税免役特权也比前代大大减少。他们在法律上地位平等,皆“比肩事主”,为皇帝效劳。
作为地主阶级总代表的皇帝,也不再是士族地主的首领,而是整个王朝的官僚士大夫和上户地主的首领。皇帝的地位虽依然至尊至贵,但有时也不免要受到台谏官的制约。
(一)建立了行政与军事分立的中央体制,皇帝直接控制军权
赵宋统治者以陈桥兵变的手段夺取了后周的政权,对兵权在政权中的份量有深刻的认识。为了革除兵权对政权的威胁,使赵宋王朝不再成为继五代后的第六个短命朝代,宋代从太祖乾德年间(963—967年)起,就建立了中书与枢密院“对持大柄”的中央体制。中书为“宰相治事之所”,掌中央行政事务,枢密院虽掌“天下兵籍、武官选授及军师卒戍之政令”,但必须经皇帝批准,方能调动军队。换句话说,没有皇帝的命令,谁也调动不了军队。
中书、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政中央政治体制的确立,革除了五代以来将帅“与宰相、枢密使并执国政”的混乱体制,从制度上排除了将帅干预朝政的可能。
淳化元年(990年)十二月,宋太宗又把中书、枢密院对掌文武大政的中央体制改为“凡政事送中书,机事送枢密院,财货送三司,覆奏而后行”的财、政、军三权分立制。
元丰改制中,宋神宗以中书省、门下省和尚书省取代中书,罢三司归户部,保留枢密院。改制后,三省、枢密院共同掌政的中央体制取代了三权分立制。此体制一直到南宋灭亡,没有发生大的变化。
宋代建立的行政与军事分立的中央体制,不仅为元明清所袭用,而且对近代中国的中央体制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中央官僚机构重叠,队伍庞大
北宋前期,统治者为了解决功臣故旧、后周留用官员与新政权的矛盾,实行了官、职、差遣相分离的制度。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机构变为闲散之所,却保留不废,新的实权机构不断增设,从而使中央官僚机构出现了叠床架屋的特征。如吏部之外又因事之变,趋势之宜地设置了不少机构。太平兴国六年(981年)九月设京朝官差遣院,雍熙四年(988年)设三班院,淳化三年(992年)十月设磨勘京朝官院(翌年二月改名为审官院)和磨勘幕职州县官院(翌年二月改为考课院),淳化四年(993年)五月废京朝官差遣院,其职能“令审官院总之”。熙宁三年(1070年)五月,宋神宗以审官院为审官东院,别置审官西院,“专领閤门祗候以上至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
元丰改制中,宋神宗虽罢去了一些与六部重叠的机构,但并不彻底,中央官僚机构重叠的问题依然存在。
宋代官僚机构的增设,使官僚队伍也不断扩大。据宋人曾巩元丰年间的统计,北宋真宗景德年间官一万余员,仁宗皇祜年间达二万余员,比真宗朝翻了一番。英宗治平年间官总数增至二万四千余员。南宋偏安江南,但官僚队伍有增无减,宋光宗绍熙二二年(1191年),官数达三万三干一十六员。
宋代叠床架屋的官僚机构和庞大的官僚队伍,迫切需要强化监察机制,以整顿吏治。
(四)宋代御前决策会议的组织形式多样化,制度化,仪式隆重
所谓御前决策会议,是指由皇帝亲自主持或以诏令形式召集的各种决策会议。
唐代的御前决策会议组织形式主要是仗下后会议和延英殿会议。唐初,皇帝为了保证重要决策的机密,常等参加朝会的百官退出殿庭,卫士仪仗撤下后,再与宰相和有关大臣议决军国大事,此会议称仗下后决策会议。唐高宗以后,仗下后决策会议遂成为御前决策系统的主体。唐玄宗时,常在延英殿召开决策会议。唐肃宗和代宗时,延英殿决策会议更为经常化。
两宋时期,君主专制发展,御前决策会议的组织形式大增,如朝会集议、尚书省集议、朝堂集议和诏令详定等,其组织形式大大超过了前代。
再者,唐初的御前决策会议尚属保密性,唐玄宗以后虽有了延英殿决策会议,但仪式简单,而宋代的御前决策会议不仅已经形成了制度,而且有了隆重的仪式。如尚书省集议,不仅有坐区,而且有监议御史等。这些都超过了前代。

(一)宋代御史的选任方式
宋代御史包括台长御史中丞、副台长侍御史知杂事(元丰七年二月改为侍御史)、台院的侍御史、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察院的监察御史和资格浅的侍御史里行、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等。从御史中丞到御史里行,官品、职位差别甚大,选任方式也不尽相同。
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知杂事一般由皇帝亲擢。北宋前期,官员的选任有三种方式。第一’“自两府而下至侍从官,悉禀圣旨,然后除授,此中书不敢专也”。第二,“自卿监而下及已经进擢,或寄禄至中散大夫者,皆由堂除,此吏部不敢预也。”第三,“自朝议大夫而下,受常调差遣者,皆归吏部,此中书不可侵也”。御史中丞的选任属上述第一种方式,即皇帝亲自任命。北宋后期至南宋,任官方式虽几经变化,但皇帝亲擢御史中丞的制度始终未变。御史台副台长侍御史知杂事(元丰七年二月改为侍御史),“专决庶务,实总邦宪”,职任重要,其选任方式也多由皇帝亲自任命。如隆兴元年(1163年),孝宗亲擢王十朋为侍御史。
台院的侍御史(仅指元丰七年二月以前的侍御史)、殿院的殿中侍御史、察院的监察御史及资格浅的侍御史里行、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等御史台属官的选任方式比较复杂,既有皇帝亲擢,也有通过荐举而任命的。
归纳起来,宋代御史的选任方式有以下两种。
其一,皇帝亲擢。
皇帝亲擢御史在宋代以前虽已屡见不鲜,但真正作为选任御史的一项制度则在宋代。历宋一代,特别是宋仁宗以后,代代君主都把选任御史“必由中旨”作为祖宗之法来奉行,尤其对御史台台长御史中丞的选任,更强调“当出圣意”。如治平元年(1064年),英宗亲擢唐介为御史中丞,并面谕其云:“卿在先朝有直声,故用卿,非繇左右言也。”建炎四年(1130年),高宗“御笔赵鼎依旧御史中丞”。在两宋,皇帝亲擢御史中丞的事例不胜枚举。
一般情况下,侍御史(仅指元丰七年二月以前的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侍御史里行、殿中侍御史里行、监察御史里行等御史台属官的选任,多采用荐举制,但在某些时期荐举制出现了问题,或者御史台缺员,而臣僚又未荐举出合适的入选时,皇帝往往要亲自选任。如庆历八年(1048年),御史台缺侍御史知杂事,“执政欲进其党”,仁宗亲擢何郯充其职,并面谕何郯说:“卿不阿权势,故越次用卿”。治平二年(1065年),御史台缺两员,“举者未上”,英宗亲擢范纯仁为殿中侍御史、吕大防为监察御史里行。徽宗朝,蔡京等人利用种种手段控制了御史的选任权,钦宗即位后,为矫枉过正,收御史选任权归朝廷,于靖康元年(1126年)四月,把皇帝亲擢御史“立为定制”。南宋时,秦桧、韩促胄、史弥远、贾似道等人相继专权,皇帝亲擢御史的制度遂纸上谈兵,成为空文。
其二,臣僚荐举,皇帝从中选拔任命。
荐举制是宋代选任御史的重要方式之一。其程序是:皇帝先下诏令臣僚荐举,尔后,再从所荐举的人员中选拔任命。宋初,荐举与任命的比例为三比一。即臣僚荐举三人,皇帝从中“御笔点一人”。仁宗庆历二年(1042年)以后,荐举与任命的比例又改为二比一。即臣僚荐举二人,皇帝“御笔点其一”。
如前所述,宋代御史的首要职能是弹劾纠察违犯封建统治秩序的不法行为,“上自宰相,下及百僚,苟有非违,皆得纠劾”,因此,御史举主的选择至关重要,“欲除御史,先择举主”。北宋前期,尚比较注意举主的选择。但随着政治局势的不断变化,举主身份日益复杂,总括其演变过程,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自北宋立国至元丰改制为第一阶段。宋太祖、太宗两朝,“风宪之任以他官领之”,朝廷尚不太重视举主的选择。咸平四年(1001年),真宗令御史台“长吏自荐其属”,举主仅限于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知杂事。此后,御史有阙,“多命两制、给舍、中丞、知杂同举”。熙宁二年(1069年),神宗罢荐举制,“惟御史荐举法不废”,而举主“一委中丞”。北宋前期的两制(翰林学士和知制诰)、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侍御史知杂事等皆不参预具体的行政事务,又和宰相无直接隶属关系。以他们为御史举主,有利于对宰相的弹劾和对行政部门的监察。
从元丰改制到北宋灭亡,为宋代御史举主身份演变的第二阶段。元丰五年(1082年),神宗批示:“宜诏两省各举敏明不挠,可为御史宣德郎以上各二人”。元丰七年(1084年)十二月,神宗下诏:“门下、中书外省官同举言事御史”。宋代的两省官指的是门下省的给事中、左谏议大夫和中书省的中书舍人、右谏议大夫等。元奉改制后,两省官“实典职事”,“皆与闻门下、中书政事”,以他们充任御史举主,不利于御史对宰执和行政部门的监察。元祜六年(1091年),御史中丞郑雍提出,不宜委两省官荐举御史之任,请求选任御史“止从本台奏举”。高太后对郑雍的意见不予理睬。依然命令“御史中丞举殿中侍御史二员,翰林学士、中书舍人同举监察御史二员,给事中举监察御史二员以闻”。徽宗即位后,又诏令“宰臣、执政、侍从官各举可任台谏者”,为宰执控制御史的任用权,打开了方便之门。靖康元年(1126年)四月,钦宗特下诏:“宰执不当荐举”台谏,但仅仅九个月后,北宋王朝便灭亡于金人的铁蹄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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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在世界中世纪史上,我国不仅以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光辉灿烂的文化著称于世,而且发展成熟的封建监察制度也为他国所少见。
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史上长足发展的重要时期。它不仅继承了汉唐的监察制度,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均建立了一套具,有时代特色的新的监察体制。这一体制对元明清各代产生了重要影响。
监察制度在封建国家政权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它不仅监察官吏的违法行为,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打击贪污渎职,以防范封建政治的腐败,而且在制约君权和相权,调整地主阶级内部矛盾方面,也具有一定的作用。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宋代,监察制度的这些作用显得更为重要。
随着宋史研究的深入,宋代监察制度已日益为治史者所重视,并发表了一些论文,但至今国内外尚没有系统深入的著作问世,这与宋代监察制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无疑也是宋史研究乃至中国封建政治制度史研究中的一大缺憾。
宋代的官僚制度复杂多变,就御史台机构而言,有中央御史台和三京留司御史台两种;仅御史的性质来说,也有两类,即三京留司御史台的分司官秘中央御史台内的监察官。谏议大夫在北宋前期是寄禄官,元丰改制后才成为“谏垣之长”。本书中所考察台谏制度,仅限于中央御史台的台官和有实际监察职能的谏官,至于武臣兼官、三京留司御史台的分司官和北宋前期寄禄性质的谏议大夫等,均置而不论。
宋代路级监察体制主要是监司,而监司又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构成,为了对监司制度作详细考察,书中对这一部分内容采用了先总后分的论述方式。
本书后所附的《宋朝御史中丞年表》,由于南宋后期有关御史中丞任职的史料难以寻觅,暂且作到宁宗嘉定三年(1210年),尚祈读者谅解。
笔者自知能薄才谫,绠短汲深,本书中纰缪疏陋之处一定不少,恳请方家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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