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旅游资源是发展民俗旅游事业的原材料,它犹如天女散花一般,或散存在全国各地,或渗透在各行各业,或流行于偏僻遥远的寻常百姓人家。正由于民俗旅游资源的这种生活性、惯常性和零散性,尽管我国各区域各民族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储藏量非常丰富,旅游观赏价值也很高,但它的旅游魅力却难以充分发挥出来,严重影响了旅游者的观赏效果,不利于民俗旅游产品的促销和发展。因此,对民俗旅游资源进行深加工,促进民俗旅游业的开展,在目前仍然显得十分必要。
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是民俗旅游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它是以特定的旅游战略思想为指导,在一定地域的范围之内,通过某种方式或多种手段,对散存在民间的各种形态的民俗旅游资源进行开拓和建设的过程。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目的,就是要把民俗文化旅游资源成功地转化为民俗旅游产品,使其具有较高吸引力的景观功能。它是社会、经济、文化、技术等多种行为的总和。它既表现出开发者的思维活动,又体现了民俗旅游本身由低层次走向高层次的发展进步过程。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不仅具有一般旅游资源开发的总体特征,还具有自己鲜明的个性特点。
(1)原则性导向鲜明
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是一项复杂的基础性工作,在从事旅游开发的人员当中,因为思想理念和个性偏爱不同,在开发技术和手段方式上往往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在热衷民俗旅游的旅游者群体中间,由于实际需求和个人偏爱不同,对民俗旅游景观类型的选择也不一样,资源开发的市场导向也有着相当大的差别;不同地区不同民族民俗旅游资源存在着明显的基本特性和区位条件差异,也会直接影响资源开发的方式和途径的选择。但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依然具有其科学性和原则性。这里所说的“原则性”包含着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民俗旅游开发必须遵循特色性原则、保护性原则和参与原则;二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必须深入实际地进行实地调查,遵循主位和客位调查方法,理解并尊重资源区民俗风情的本土特色。民俗旅游资源开发者只有自己首先遵守这些原则,才能开发出高质量的民俗旅游产品。
(2)文化性特征显著
民俗旅游是一种高层次的文化旅游,国外旅游者不远万里来到中国,国内旅游者千里迢迢去其他省、自治区参与民俗旅游活动,一个非常重要的目标就是追寻异国、异地、异民族的异域民俗文化需求的满足。他们期望通过民俗旅游的方式,体验、感受、品味和理解这些民俗文化千差万别的形式、丰富多彩的内容和深邃厚重的意蕴,实现求知审美和自我人格完善的目的。作为“生产”民俗旅游产品的基础工作,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一方面是一种非常现实的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也是一种带有明显理想化色彩的文化行为。民俗旅游资源开发肩负着多重历史使命:首先,开发不是为开发而开发,而是以开发的形式宣传民俗文化,让世界各地的旅游者了解并感悟中国民俗文化的意蕴;其次,开发不是盲目的开发,而是在摒弃民俗文化中愚昧落后成分的基础上,把纯洁、文明、优秀的民俗文化介绍给旅游者;再次,开发既是把现实生活中的民俗文化推向世界,又是挖掘历史上不同时期的民俗文化以展示当地深厚悠远的独特文化创造。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是一项了不起的文化工程,它不仅可以弘扬各具优势的民俗文化,而且可以保护并拯救许多濒临消失的珍贵民俗文化传统。
(3)地域性限制不强
无论是自然风光旅游资源、历史文化旅游资源,还是民俗文化资源,都具有鲜明的地域性差异特征,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表现形态不同,开发的方式方法也就不同。自然旅游资源的开发,肯定在资源地现场进行,不可能移动;历史文化旅游资源是人类文化创造的遗存,尽管其与自然风光旅游资源一样,具有不可再生性,但是它还是可以复制的。如深圳“锦绣中华”30万m2 的景观区、商业区、饮食街和园艺造景区,就是将全国各地的著名建筑、名胜古迹等景观浓缩复制的结果。“圆明园”景区,更是江南园林和世界园林缩微复制的典型。但是,这些通过微缩复制而开发的景观因为数量和规模都十分有限,同样不足以动摇它的地域限制性。同样,民俗文化旅游资源,因为它既有“物”的形态,又有“神”的形态,既有“静”的形态,又有“动”的形态,是处在特定社区特定情境当中的生活文化旅游资源。因此,民俗文化旅游资源,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不可根移”的旅游资源,也应当是就地开发的资源对象。然而,因为民俗文化的传播性和动态性,使得民俗旅游资源总是突破了地缘制约,频频出现在广泛的地域范围之内,因此出现了大量重复开发和仿制开发的现象。如同样是侗族民俗旅游资源,广西龙胜、三江,贵州黎平、从江,湖南通道等“三省坡”地区都在开发相关的民俗旅游项目和产品。同样是中国地域民族民俗文化集锦,深圳有“中华民俗文化村”、昆明有“云南民族村”、北京有“中国民族园”,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恶性竞争等不良后果。
(4)参与性体验突出
民俗即民间风俗,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地域集体智慧、约定俗成、共同享用并世代传承的大众生活文化。民间大众既是民俗文化的创造者,又是民俗文化的承载者,还是民俗文化的表演者和接受者。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实质上就是将这些民众所掌握的并由民众言行所表现的民俗文化旅游资源转变成为民俗旅游项目和产品。因此,民俗旅游项目及其产品的开发,专家学者的规划设计固然很重要,但是这些项目产品的构成要件——民俗文化的承载体——民众的积极参与却起着决定性作用。比如长江三峡旅游区“土家婚礼”表演中的哭嫁、过礼、戴花酒、开脸、背新娘、迎亲、拜堂、坐床、闹洞房和回门等一系列婚礼仪式过程,不但需要“新娘”和“新郎”这两个主角,同时还需要双方父母亲戚,全寨左邻右舍、兄弟姐妹和亲朋好友等众多配角。没有当地社区民众的配合,或者配合不够投入,或者干脆中途退出,小则影响质量,大则冷场失败。因此,民俗旅游资源开发,不可能像自然风光旅游资源、历史文化旅游资源开发那样完全由专业人员独立完成,它必须动员当地社区民众与专业人员一起,共同参与才能完成。甚至可以这样认为,社区民众的参与是影响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成败与否的关键因素。况且,“表演”的项目及其产品成了“艺术”而非真正的民俗是旅游者所不希望的,因为他们往往并不满足于做这样的观众或参与如此“虚拟”的体验。只有活在社区居民生活当中的实实在在的原汁原昧的民俗文化“旅游产品”,才是他们真正渴望的参与体验对象。
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是一项系统工程,除单纯的民俗旅游景观之外,还须对相关的自然景观、设施设备进行开发。只有配套开发建设,才能使纯粹的民俗旅游资源开发有了背景、情境、氛围和支撑而取得成功。民俗旅游属于专项旅游,民俗旅游资源开发因此成为专门的旅游资源开发。在开发的内容上,既要强调主题,又要照顾全面。总的来说,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主要内容,涉及民俗旅游文化景观开发、民俗旅游基础设施开发、民俗旅游服务设施开发和民俗旅游地人力资源开发等4个方面。
1.传统民俗文化景观开发
传统民俗文化景观是民俗旅游资源开发的核心,是旅游地形象的基础。由于民俗旅游资源多种多样,形式内容千差万别,个性特色各有千秋,开发范围、开发规模、开发重点、开发条件也不一样,民俗旅游景观开发的对象也有较大的差异。如果按照民俗文化的形式和内容等分类角度看,民俗旅游文化景观的开发可能涉及以下各个方面当中的绝大部分内容。
(1)田园聚落景观
田园、牧场、营地、村落、街巷和古镇等景观,是农耕、游牧、渔猎和工商等各种民俗文化景观及其事象得以存在和表现的重要环境背景,而且它们本身就是民俗文化最典型最突出的民众创造物。家族、社团、风水、墓场、园圃、居民、人情和风土等静态的动态的物态的活态的民俗文化景观都要在这个“大舞台”上全面展出,而且一切相关的旅游活动都要在这个场景里展开。这是一个有着相当长历史积淀的系统完整的民俗文化生态体系,是旅游者进人民俗旅游情境和场景第一感知对象。田园聚落景观的质量和开发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其他所有民俗旅游文化景观开发的效果。
(2)服饰文化景观
服饰民俗文化作为一种旅游景观进行开发,不仅可以展示不同地域不同民族在不同时期的文化特点、审美风貌,而且能够反映这个地域这个民族深厚的历史内涵,给旅游者带来审美的和历史的知识享受。例如,楚雄彝族服饰,其种类繁多,花样翻新,讲求实用,并具有与地域风光、传统文化相适应的审美特点。楚雄彝族的13个支系,由于各支系所处的地域、自然环境、生产经济各有差异,服饰色彩斑斓,各有千秋,婚服、战服、丧服以及毕摩专用服饰等形式众多,令人眼花缭乱。服饰在生活、仪式、接待、展览、收藏等方面,都可以成为构景成景的材料。环境与服饰融合,构成天人和谐的画面;生命与制作合一,体现悠闲自在的生活;服饰与展示综合,表达深广悠远的历史与现实之美。彝族服饰,可通过博物陈列、技术工艺、图片实物、声光电影、书籍资料、时装美体等方式表现出来;它的陈列价值、收藏价值、研究价值、观赏价值、体验价值以及装饰价值等,都可以成为旅游开发的项目而得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