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恶

十恶

中文名 十恶
详细解释 封建时代刑律所定的十种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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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语概念

基本信息

词目:十恶

拼音:shí è

注音:ㄕㄧˊ ㄜˋ

基本含义

十恶,中国封建时代十类重罪的总称。这十类罪行是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 内乱。这些罪行被封建统治者认为是最重的罪,故称十恶。十恶是从 秦汉起逐渐形成的。 秦律有不孝、不敬等罪名。 《唐律疏议》说,“汉制九章,虽并湮灭,其 不道、不 敬之目见存”;谋反、大逆、不孝、 内乱也有案例可资考证。到了 南北朝,十恶的各条大致都有了。北周“不立十恶之目,而重 恶逆 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义、 内乱之罪”。 北齐律把 反逆、大逆、叛、降、 恶逆、 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 内乱,列作 重罪十条。隋 《开皇律》就北齐刑制加以损益,创设“十恶”名称,即后来的十恶。

按唐律注释,十恶的内容是:①谋反,“谓谋危社稷”,即图谋推翻封建王朝的统治。② 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即图谋毁坏皇帝的家庙、祖墓及宫殿。③ 谋叛,“谓谋背国从伪”,明、清律改为“谓谋背本国,潜从他国”,即图谋背叛国家。④ 恶逆,“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⑤ 不道,指灭绝人道,如杀死一家三口,而被杀者都不是应判死刑的;或用 支解的手段杀人;或用蛊毒的方法,企图使人中毒致死。⑥ 大不敬,指对帝王不尊敬的言行,如盗取帝王祭祀用的物品或帝王日常穿戴的物品,盗取或伪造皇帝的玺印,为帝王配制药物有错误,为帝王做饭菜误犯食禁,为帝王建造的车船不牢固,咒骂帝王,无理对待帝王派遣的使者。⑦不孝,指对直系 尊亲属有忤逆言行,如控告或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世时 别籍异财(分居),不予供养;居父母丧时嫁娶作乐,脱去丧服,改着 吉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亡。⑧不睦,指谋杀或出卖 缌麻以上亲属,殴打或控告丈夫、大功以上尊长和小功尊亲属(见 服制)。⑨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⑩ 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十恶主要是维护封建皇帝的专制统治和君臣、 父子、尊卑、上下的封建伦常关系。

封建统治者对十恶的严厉态度表现在:①在 名例律中立下十恶专条,强调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②犯十恶罪的人即使属于 八议的范围,也不得享受议、请、减的照顾。③十恶“为常赦所不原”(见 赦免)。④对十恶罪规定了很重的刑罚,对谋反、 谋大逆的处罚尤重。唐律规定,谋反、 谋大逆,犯者皆斩,家属缘坐,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绞。明、清律规定,犯者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史籍记载,初唐时期州县地方出现犯十恶罪时,其主管长官州刺史有因而受弹劾者。

唐律十恶

唐律的刑罚适用原则分为三类:1、十恶重罚原则;2、皇亲、官僚减免原则;3、其他刑罚原则。

刑罚原则

十恶是十种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的严重犯罪行为,唐代因袭隋律,对这十种犯罪予以严厉的惩治,并“特标篇目”。十恶的具体内容如下:

1、谋反,是一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地主阶级政权的犯罪行为。即“谓谋危 社稷”,。

2、 谋大逆,是一种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寝和宫殿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

3、 谋叛,是一种图谋、背叛国家,投靠敌方的犯罪行为。即“谓谋背国从伪”。

4、 恶逆,是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的犯罪行为。即“谓殴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

5、 不道,是一种杀死一家非罪三人、把人肢解、造畜蛊毒物伤杀人、以邪术诅咒人等的犯罪行为。即“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 支解人,造畜蛊毒、 厌魅”。这里造畜蛊毒和厌魅是以 巫术害人的行为,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肢解人的行为一样恶劣,后果严重。

6、 大不敬,是一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和尊严的犯罪行为。包括盗窃御用物品、因失误而致皇帝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不尊重皇帝及钦差大臣等三类犯罪行为。

7、不孝,是一种子孙不能善待父母、祖父母的犯罪行为。包括控告、咒骂祖父母父母;祖父母父母在,另立门户、分割财产、供养有缺;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寻欢作乐、不穿孝服;知祖父母、父母丧,隐瞒不办丧事;以及谎称祖父母父母丧。这些行为在性质上,与 恶逆罪一样,都是对 尊亲属的侵害,只是侵害的程度更轻。

8、不睦,是一种亲族之间互相侵害的犯罪行为。即“谓谋杀 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夫大功以上尊长、 小功尊属”。 缌麻、小功、大功是根据服制确定的亲属范围。 缌麻亲是指男性同一高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小功亲是指同一曾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大功亲是指同一祖父母之下的亲属。同一亲等的亲属还有尊卑的区别。

9、不义,是一种侵犯长官和夫权的犯罪行为。即“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

10、 内乱,是一种亲族之间犯奸的犯罪行为。即“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和者”。“和”,指通奸。

历代十恶

今天所说的十恶最早来源于隋开皇定律时,将《 北齐律》中的“ 重罪十条”稍加改动,定名为“十恶”,是十种严重危害封建特权、危害封建纲常伦理的犯罪,即:谋反、 谋大逆、 谋叛、 恶逆、 不道、 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 内乱。

十恶中的有些条目早在周、秦、汉时就已出现。如《尚书·康诰》:“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速由 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周礼·地官大司徒》:“以乡 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弟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 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

湖北 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 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三环即 三原,意为可 原宥)汉《 九章律》中亦有“ 不道”、“不敬”的条目。

到了南北朝的北齐,制《 北齐律》,第一次将“十恶”中的各个条目归纳在一起,列为“ 重罪十条”,即:

一 反逆,二大逆,三叛,四降,五 恶逆,六 不道,七不敬,八不孝,九不义,十内乱。

隋时将 重罪十条改为十恶,并将其中的叛、降两条合并,另增不睦一条;又在前 三条上各加以“谋”字,成为谋反、 谋大逆、 谋叛(“二人对议是为谋”,不需要具体的行为,只要有‘谋’就够成犯罪);在不敬条上加“大”字,成为 大不敬。其后历朝也都沿用。

一曰谋反

【疏】议曰:案《公羊传》云:“君亲无将,将而必诛。”谓将有逆心,而害于君父者,则必诛之。《左传》云:“天反时为灾,人反德为乱。”然王者居宸极之至尊,奉上天之宝命,同 二仪之覆载,作兆庶之父母。为子为臣,惟忠惟孝。乃敢包藏凶慝,将起逆心,规反天常,悖逆人理,故曰“谋反”。

【疏】议曰:社为五土之神,稷为 田正也,所以神地道,主 司啬。君为 神主,食乃人天,主泰即神安,神宁即时稔。臣下将图逆节,而有无君之心,君位若危,神将安恃。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云“ 社稷”。《周礼》云“ 左祖右社”,人君所尊也。

二曰谋大逆

【疏】议曰:此条之人,干纪 犯顺,违道悖德,逆莫大焉,故曰“大逆”。

【疏】议曰:有人获罪于天, 不知纪极,潜思释憾,将图不逞,遂起恶心,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宗者,尊也。庙者,貌也。刻木为主,敬象尊容,置之宫室,以时祭享,故曰“宗庙”。山陵者,古先帝王因山而葬,黄帝葬桥山即其事也。或云,帝王之葬,如山如陵,故曰“山陵”。宫者,天有紫微宫,人君则之,所居之处故曰“宫”。其阙者,尔雅释宫云:“观谓之阙。”郭璞云:“宫门 双阙也。”《周礼秋官》“正月之吉日,悬 刑象之法于 象魏,使人观之”,故谓之“观”。

三曰谋叛

【疏】议曰:有人谋背本朝,将投蕃国,或欲翻城从伪,或欲以地外奔,即如莒牟夷以牟娄来奔,公山弗扰以费叛之类。

四曰恶逆

【疏】议曰:父母之恩, 昊天罔极。嗣续妣祖,承奉不轻。枭镜其心,爱敬同尽,五服至亲,自相屠戮,穷恶尽逆,绝弃人理,故曰“ 恶逆”。

【疏】议曰:殴谓殴击,谋谓谋计。自伯叔以下,即据杀讫,若谋而未杀,自当“不睦”之条。“ 恶逆”者,常赦不免, 决不待时;“不睦”者,会赦合原,惟止除名而已。以此为别,故立制不同。其夫之祖父母者,夫之曾、高祖亦同。

案丧服制,为夫曾、高服缌麻;若夫承重,其妻于曾、高祖,亦如夫之父母服期。

故知称“夫之祖父母”,曾、高亦同也。

问曰:外祖父母及夫,据礼有等数不同,具为分析。

答曰:“外祖父母”,但生母身,有服、无服,并同外祖父母,所以如此者,律云“不以尊压及出降”故也。若不生母身者,有服同外祖父母,无服同凡人。

依礼,嫡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并不为 出母之党服,即为继母之党服,此两党俱是外祖父母;若亲母死于室,为亲母之党服,不为继母之党服,此继母之党无服,即同凡人。又,妾子为父后及不为父后者,嫡母存,为其党服;嫡母亡,不为其党服。《礼》云:“所从亡,则已。”此既从 嫡母而服,故嫡母亡,其党则已。“夫”者,依礼,有三月庙见,有未庙见,或就婚等三种之夫,并同夫法。

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唯不得违约改嫁,自馀相犯,并同凡人。

五曰不道

【疏】议曰: 安忍残贼,背违正道,故曰“ 不道”。

【疏】议曰:谓一家之中,三人被杀,俱无死罪者。若三人之内,有一人合死及于数家各杀二人,唯合死刑, 不入十恶。或杀一家三人,本条罪不至死,亦 不入十恶。 支解人者,谓杀人而支解,亦据 本罪合死者。

【疏】议曰:谓造合成蛊;虽非造合,乃传畜,堪以害人者:皆是。即未成者, 不入十恶。厌魅者,其事多端,不可具述,皆谓 邪俗阴行不轨,欲令前人疾苦及死者。

六曰大不敬

【疏】议曰:礼者, 敬之本;敬者,礼之舆。故《礼运》云:“礼者君之柄,所以 别嫌明微,考制度,别仁义。”责其所犯既大,皆无肃敬之心,故曰“ 大不敬”。

【疏】议曰:大祀者,依《祠令》:“ 昊天上帝、 五方上帝、 皇地祇、神州、宗庙等为大祀。”《职制律》又云:“凡言祀者,祭、享同。若大祭、大享,并同大祀。”神御之物者,谓神祇所御之物。本条注云:“谓供神御者,帷帐几杖亦同。”造成未供而盗,亦是。酒醴馔具及笾、豆、簠、簋之属,在神前而盗者,亦入“ 大不敬”;不在神所盗者,非也。乘舆服御物者,谓主上服御之物。人主以 天下为家,乘舆巡幸,不敢指斥尊号,故讬“乘舆”以言之。本条注云:“服通衾、茵之属,真、副等。皆须监当之官部分拟进,乃为御物。”

【疏】议曰:《说文》云:“玺者,印也。”古者尊卑共之,《左传》云:

“襄公自楚还,及 方城, 季武子取卞,使公冶问,玺书,追而予之。”是其义也。

秦汉以来,天子曰“玺”,诸侯曰“庸。开元岁中,改玺曰“宝”。本条云“伪造皇帝八宝”,此言“ 御宝”者,为摄三后宝并入十恶故也。

【疏】议曰:合和御药,虽凭正方,中间错谬,误违本法。封题误者,谓依方合讫,封题有误,若以丸为散,应冷言热之类。

【疏】议曰:《周礼》:“食医掌王之八珍。”所司特宜 敬慎,营造御膳,须凭《食经》,误不依经,即是“不敬”。

【疏】议曰:帝王所之,莫不庆幸,舟船既拟供御,故曰“御幸舟船”。工匠造船,备尽心力,误不牢固,即入此条。但“御幸舟船”以上三事,皆为因误得罪,设未 进御,亦同十恶;如其故为,即从“谋反”科罪。其监当官司,准法减科, 不入“不敬”。

【疏】议曰:此谓情有觖望,发言谤毁,指斥乘舆,情理切害者。若使无心怨天,唯欲诬人罪,自依反坐之法, 不入十恶之条。旧律云“言理 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恩慎罚故也。

【疏】议曰:奉制出使,宣布四方,有人对捍,不敬制命,而无人臣之礼者。

制使者,谓奉敕定名及令所司差遣者是也。

七曰不孝

【疏】议曰:善事父母曰孝。既有违犯,是名“不孝”。

【疏】议曰:本条直云“告祖父母父母”,此注兼云“ 告言”者,文虽不同,其义一也。诅犹祝也,詈犹骂也。依本条“诅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谋杀论”,自当“ 恶逆”。唯诅求爱媚,始入此条。

问曰:依《贼盗律》:“子孙于祖父母父母求爱媚而厌、祝者,流二千里。”

然厌魅、祝诅,罪无轻重。今诅为“不孝”,未知厌入何条?

答曰:厌、祝虽复同文,理乃诅轻厌重。但厌魅凡人,则入“ 不道”;若祝诅者, 不入十恶。名例云:“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然祝诅是轻,尚入“不孝”;明知厌魅是重,理入此条。

【疏】议曰:祖父母、父母在,子孙就养无方, 出告反面,无自专之道。而有 异财、别籍,情无至孝之心,名义以之俱沦,情节于兹并弃,稽之典礼,罪恶难容。二事既不相须,违者并当十恶。

【疏】议曰:礼云:“孝子之养亲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以其饮食而 忠养之。”其有堪供而阙者,祖父母、父母告乃坐。

【疏】议曰:“居父母丧,身自嫁娶”,皆谓首从得罪者。若其独坐主婚,男女即非“不孝”。所以称“身自嫁娶”,以明主婚不同十恶故也。其男夫居丧娶妾,合免所居之一官;女子居丧为妾,得减妻罪三等:并 不入“不孝”。若作乐者,自作、遣人等。乐,谓击钟、鼓,奏丝、竹、匏、磬、埙、篪,歌舞,散乐之类。“释服从吉”,谓丧制未终,而在二十七月之内,释去 衰裳而著 吉服者。

【疏】议曰:依《礼》:“闻亲丧,以哭答使者,尽哀而问故。”父母之丧,创巨尤切,闻即崩殒,擗踊号天。今乃匿不举哀,或 拣择时日者,并是。其“诈称祖父母父母死”,谓祖父母、父母见在而诈称死者。若先死而诈称始死者,非。

八曰不睦

【疏】议曰:《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 协睦,故曰“不睦”。

【疏】议曰:但有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无问尊卑长幼,总入此条。若谋杀期亲尊长等,杀讫即入“ 恶逆”。今直言谋杀,不言故、斗,若故、斗杀讫,亦入“不睦”。举谋杀未伤是轻,明故、斗已杀是重,轻重相明,理同十恶。卖 缌麻以上亲者,无问强、和,俱入“不睦”。卖 未售者,非。

【疏】议曰:依《礼》:“夫者,妇之天。”又云:“妻者,齐也。”恐不同尊长,故别言夫号。大功尊长者,依礼,男子无大功尊,唯妇人 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大功长者,谓从父兄姊是也。“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姊之类。小功尊属者,谓从祖父母、姑,从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类。

九曰不义

【疏】议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此条元非血属,本止以义相从,背义乖仁,故曰“不义”。

【疏】议曰: 府主者,依令“职事官五品以上,带勋官三品以上,得亲事、 帐内”,于 所事之主,名为“府主”。国官、邑官于其所属之主,亦与 府主同。

其都督、刺史,皆据制书出日;六品以下,皆据画讫始是。“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若杀讫,入“不义”;谋而未杀,自从 杂犯。

【疏】议曰:“吏”,谓流外官以下。“卒”,谓庶士、卫士之类。此等色人,类例不少,有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并入“不义”。官长者,依令:“诸司 尚书,同长官之例。”

【疏】议曰:夫者,妻之天也。移父之服而服,为夫 斩衰,恩义既崇,闻丧即须号恸。而有匿哀不举,居丧作乐,释服从吉,改嫁忘忧,皆是背礼 违义,故俱为十恶。其改嫁为妾者,非。

十曰内乱

【疏】议曰:《左传》云:“女有家,男有室,无相渎。易此则乱。”若有禽兽其行,朋淫于家,紊乱礼经,故曰“ 内乱”。

【疏】议曰:奸小功以上亲者,谓据礼,男子为妇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妇人为男夫虽有小功之服,男子为报服 缌麻者,非。谓外孙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类。

【疏】议曰:父祖妾者,有子、无子并同,媵亦是;“及与和者”,谓妇人共男子 和奸者:并入“ 内乱”。若被强奸,后遂和可者,亦是。

宗教十恶

修道人所以没有办法断十恶、修十善,原因虽然多,总不外迷于世间的五欲六尘;迷得太深,迷得太重,深深的执着不能放下,原因在此地。无论做什么事情、做一点点好事,一定要居功;这不但是遭人的嫉妒,跟人结冤仇,损自己的性德。损性德是什么?障碍自性的智慧德能。佛家讲德相,比德能的范围还要广,我们对这个道理没有能够透彻理解,不但是功德不能保全,实在讲功德不能成就,造成修学菩提道上最严重的障碍。我们现在算是知道了。是不是真的知道?没有;充其量只可以说现在我们听说了,并不能真信。如果听说就真信,他就回头了。换句话说,一定离贪瞋痴,这才是真信;如果不离十恶,只可以说听说,听佛菩萨有这么一个说法,还不能完全相信。大经大论都说:“信为道元功德母。”信心的建立很不容易,千万不要以为我们是佛教徒,我们信佛;我们出家了,我们受了大戒,信佛了。不见得。我曾经在讲席里头也向大家报告过几次。我在台湾出家两年之后才受戒,受了戒之后回到台中去看李老师;这是一般普通的礼节,谢老师。老师看到我远远的来了,就跟我招手,大声的叫道:“你要信佛!”叫了好几声。我走到面前,我也愣住了。然后他跟我解释:“不要以为出家受了戒,你就信佛了。有许许多多的老和尚,到八十、九十岁,到死都还不信。为什么不信?没有做到。信,哪有做不到的?信,决定做得到;没有做到,就证明你不信。只能说你听说而已。”我这才恍然大悟。佛说:“信为道元功德母。”这个意思很深很广,我们往往是粗心大意看过了:“这个好像很平常的,老生常谈,三岁小孩都知道。这有什么希奇?”不知道成功、失败的关键就在其中。净宗修学求愿往生,头一个条件是信;净土的三个条件叫“三资粮”,大家都很熟悉,信、愿、行。信没有,愿、行都是假的。好比三层大楼一样,信是第一层,愿是第二层,行是第三层。一层没有,哪来的二层、三层?今天我们读到这一段经文,使我们感慨很深。回过头来想想自己,信了没有?果然相信,决定依教奉行。不必人劝,不必人勉励,依教奉行是自然而然的。大乘经上常说“法尔如是”,诸佛如来、法身大士、权教菩萨、声闻、缘觉,有没有人劝勉他?他们这些人不需要人劝勉,都是自动的去修行。

由彼三业,能成十恶。恶者乖理之行,谓众生触境颠倒,纵此感情于 身口意,动与理乖,成此十恶也。

身造者三

由于身造者三:

一、杀 杀谓杀害生命。

二、盗 盗谓盗取财物。

三、淫 淫谓 淫狎行动。

口造者四

由于口造者四:

四、 妄语 妄语,谓虚诳不实之语。

五、绮语 绮语,谓杂秽不正之语。

六、 恶口 恶口,谓骂詈恼人之语。

七、 两舌 两舌,谓离间两方之语。

意造者三

由于意造者三:

八、 悭贪 悭吝贪着。

九、嗔恚 嗔恚忿怒。

十、 邪见  暗昧迷理。

由彼三业,亦成 十善。善者、顺理之义。行顺理之十法,是名十善。然有二别:一者以止恶故,得名为善。谓能止息己恶,不恼于他。所以反乎十恶,即是十善。

十善

一、 不杀生。

二、不偷盗。

三、不邪淫。

四、不妄语。

五、不绮语。

六、不 恶口。

七、不 两舌。

八、不悭贪。

九、 不嗔恚。

十、不 邪见。

又者以 行好故,亦名为善。谓能修行胜德,利安一切,其数亦十。

一、救护生命 不惟不行杀害,更能行其救护。

二、给施资财 不惟不行盗取,更能行其给施。

三、遵修梵行 不惟不行淫邪,更能行其清净。

四、说诚实语 不惟不行诳惑,更能行其实语。

五、和合彼此 不惟不行离间,更能行其和合。

六、善言安慰 不惟不行粗犷,更能行其柔和。

七、作利益语 不惟不行杂秽,更能行其正直。

八、常怀舍心 不惟不行悭贪,更能行其施舍。

九、恒生慈念 不惟不行嗔恚,更能行其慈忍。

十、正信 因果 不惟不行邪见,更能行其正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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