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岛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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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内容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60条规定,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应有专属权利建造并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沿海国对这种人工岛屿应有专属管辖权,包括有关海关、财政、卫生、安全和移民的法律和规章方面的管辖权。这种人工岛屿的建造必须妥为通知,并对其存在必须维持永久性的警告方法。沿海国于必要时在这种人工岛屿周围设置合理的安全地带,并可在该地带中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航行安全和人工岛屿的安全。这一安全地带不得超过500公尺,并妥为通知。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一安全地带。但这一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用于国际航行必经的公认的海道有干扰的地方。人工岛屿不具有岛屿的地位,它没有自己的领海、且不影响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划定。[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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