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是重庆市机械工业及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和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重庆市最具影响力的工科学会之一。其业务范围是: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产品展览活动;接受政府委托,对本市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论证、评估、咨询,对科技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促进我市技术进步;兴办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技术培训;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编辑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成立于1962年,是在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业务指导下,蓬勃发展起来的科技团体。1966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干扰和破坏,使刚起步的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活动中断。1979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特别是全国科技大会的召开,春风吹到了科技界,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开始筹建恢复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和我国社团的传统习惯,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挂靠的原重庆市机械工业管理局,并且得到重庆市机械管理局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也得到重庆市机械行业企业、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广大科技工作者的支持,又一次蓬勃发展,发展团体会员单位30个,个人会员3000余名。按照业务范围积极开展活动,做了大量的很有成效的工作,多次荣获重庆市科协和四川省机械工程学会先进学会称号。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政府机构改革提上议事日程,政府机关领导干部不能兼任学会领导职务,学会也要逐步和行业主管部门脱钩,这些措施迫使学会尽快改革,逐步走上“自主、自养、自立、自强”的路子。我会曾一度很不适应,工作 受到影响。
中央决定重庆设立直辖市以后,在重庆市科协、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和重庆市机械行业管理办公室的关怀和指导下,开始筹备召开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2003年11月23日, 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在重庆大学召开了重庆市直辖后的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8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全国人大常委、重庆市人大副主任程贻举到会祝贺并讲话。选举产生了刘飞为理事长、邹晓东、石晓辉、杨明全、秦大同、陈福正、朱厚国、董箐为副理事长等69人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邹晓东兼任秘书长。会议聘任程贻举为本会荣誉理事长,并颁发了聘书 。市经委、市科协领导到会并讲话。
荣誉理事长:
程贻举 陈之惠 窦瑞华 黄尚廉
孙才新 曾苏民 刘 飞
理 事 长:王时龙
常务副理事长:邹晓东
副 理 事 长:(以汉语拼音为序)
陈福正 段拉卡 韩济才 刘 庆
廖绍华 刘一蒙 彭晓华 石晓辉
王 珏 徐 猛 谢跃红 杨明全
易树平 朱华荣 朱厚国 张 军
刘中尧 李先广 申志彬 冉振亚
常 务 理 事:(以汉语拼音为序)
曹登驹 陈福正 陈光裕 陈 建
邓成忠 段拉卡 邓兆祥 杜子学
韩济才 黄 云 刘 庆 廖林清
廖绍华 卢圣毅 李 伟 李先广
刘一蒙 彭清远 彭晓华 秦大同
钱翰诚 石晓辉 陶光文 童彦刚
王 珏 王时龙 许洪斌 徐 猛
谢跃红 叶建平 杨明全 易树平
闫 宪 于湘智 袁贞友 朱华荣
朱厚国 张 军 周 杰 朱新才
张贤明 邹晓东 刘中尧 李先广
申志彬 冉振亚 肖大志 陈 熙
秘书长: 冉振亚(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MECHANICAL ENGINEERING SOCIETY,缩写为CQMES。
第二条:性质
重庆市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我市以机械工程师为主体的机械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机械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科研、设计、制造、教学和管理等工作的单位、团体自愿结成的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实事求是,弘扬双百方针,坚持科技创新,促进技术进步,坚持民主办会,强调以人为本,坚持服务大局和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团结我市广大机械科技工作者,面向现代化,面向未来,面向经济建设,繁荣发展我市机械科学技术事业,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战线出成果、出人才,为振兴经济和加速实现我市科学技术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重庆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技信息传播以及科技成果、产品展览活动;
二、接受政府委托,对本市机械工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论证、评估、咨询,对科技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
三、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促进我市技术进步;
四、兴办继续教育,普及科学技术知识,组织技术培训;
五、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资格认证工作;
六、编辑科技文献、期刊、书籍、论文集和技术文件;
七、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其中个人会员分列学生会员、会员和高级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资格条件
一、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1、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本科三年级(含)以上的学生;
2.普通高等院校机械工程或相关专业的在读研究生。
二、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会员:
1.具有工程师、技师、讲师和助理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者,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资格者;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者;
3.在机械工程领域的工作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者;
4.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和行业部门管理人员。
三、凡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已取得高级工程师、副研究员、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成为高级会员:
1.在学术界、工程界和技术科学领域内做出重要贡献、或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者;
2.荣获国家级科技奖项、省级科技奖项和中国机械工程学会科技奖项者;
3.在国内外发表过重要论文或学术著作者;
4.担任本会的理事职务者;
5.从事学会活动多年,对学会有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个人会员入会程序
一、学生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院校推荐,由本会秘书处或各专业分会批准并颁发学生会员证书和证章。
二、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介绍,,由本会秘书处或各专业分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书和证章。
三、高级会员: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二位高级会员介绍,经本会秘书处或各专业分会推荐,由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发给高级会员证书和证章。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活动及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3、享有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5、享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 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单位会员的资格条件:凡承认本会章程,与本会及所属各分会学术活动范围有关,积极支持本会活动,且具有一定科技力量的科研、设计、生产、教学和管理等企事业单位、部门以及依法成立的学术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的入会程序:单位会员须由入会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发给统一的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单位会员的权利
一、优先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二、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三、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
四、可请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等;
五、 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四条 单位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协助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要求退会者,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作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籍;凡触犯刑律者,其会籍自动撤销。
第十七条 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对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杰出人士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本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由学风正派、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在学术或管理工作岗位上取得相应成就、能够承担本会交付的实际工作的会员组成。中青年会员和妇女会员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购;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根据工作需要,由秘书长提名,经常务理事会同意,聘请有关方面的人士任顾问,可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为满足学会工作需要,本会可聘请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级著名专家或市级领导出任学会荣誉理事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工作委员会,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承担理事会交付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实行理事长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科设置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下设若干分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专业学术活动的分支机构。
第三十九条 各分会不得另行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条 分会实行理事会制,其领导机构是分会理事会,职责如下:
1.根据本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在各自学科领域组织学会活动;
2.执行理事会交付的各项任务;
3.制订分会年度活动计划;
4.组织表彰奖励。
分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 分会理事由该分支学科或相关行业的学科带头人、专家、企业家及管理人员组成。理事的任职资格参照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经民主协商推荐,产生分会理事和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
根据需要,分会理事会可设常务理事会、荣誉职务和顾问等。分会的荣誉职务和顾问需经分会理事批准后聘任。
分会理事会组成人员力求精干,其规模应根据该分支学科活动的需要决定,原则上不超过60人。
分会理事会任期为五年。
理事长任期不得连续超过两届。
第四十二条 分会秘书长负责主持分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分会秘书处应设在与其专业密切相关、积极支持本会和分会的工作、并能确保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正常运行的企事单位。分会理事会应就其挂靠单位的确定或更改提出建议,报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处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 4 月26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