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和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秘书长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时候,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在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审议决定石家庄市政治、经济、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在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市长的提名,决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局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根据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设区县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认为应当依法审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以及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主任会议审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先由提案人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然后由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主任会议可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案一般要经过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重要的法规案经过三次审议,才能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表决议案采取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按表决器等方式。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机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有办公厅、研究室、选举任免代表工作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农村经济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民族侨务外事工作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李雪荣
副主任:李志宏、吴相君、李志勇、周立新、杨立中、宋存汉、刘建芳
秘书长: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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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2、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4、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5、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6、选举并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
7、选举并有权罢免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8、选举并有权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9、选举并有权罢免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11、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12、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13、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4、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5、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6、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7、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