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2年,英国政府在《续议通商行船条约》第七款,要求中国“应允保护英商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犯迹近假冒之弊”,并建议“由南北洋大臣在各管辖境内设立牌号注册局所一处,派归海关管理其事,各商列局辅纳秉公规费,即将贸易牌号呈明注册”。
但后来,英国却命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赫德为中国拟订一份商标法。
1904年3月,赫德将一份经英国公使萨道义同意的14条商标法送交中国外务部审核。该商标法关于注册商标及商标权的取得等方面明显偏袒洋商,以维护他们的利益。
中国商部对英国的险恶用心洞若观火,乃奋起抗争,强烈要求中国自订商标法。
1904年4月初,商部拟订商标注册章程22条,广泛听取意见后,修定为《商标注册试办章程》28条,《商标注册细目》23条,于8月4日上奏,旨准颁行。
其主要内容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
(1)明确指出:“无论华洋商欲专用商标者,须照此例注册”。规定“特别显著之图形、文字、记号或三者皆备”的商标为商标构成要件;商标注册归商部管理。
(2)规定了商标的禁用标志。
(3)规定所有商标的有效期限均为20年。
(4)规定了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及控告侵权者的办法、惩罚措施等。
(5)规定了无论华洋商人均应缴纳的注册手续费。
(6)规定本法将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由于以英国为首的列强对此法的不满意,认为该法有所偏重华商而肆意加以抵制和破坏,使这部商标法始终未能在清末正式推行,付诸实施。
但它的出现,不仅粉碎了列强妄图攫取中国近代商标管理权的企图,而且还为后来的北洋政府及国民党政府颁布的商标法提供了蓝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