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内蒙古科协充分发挥科普工作的主力军、学术交流的主渠道、对外民间科技交流的主要代表的作用,努力建设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 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中积极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先导作用,团结、带动科技工作者投身于自治区社会、经济、科技各项事业,组织所属学会紧密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开展学术论证和交流活动,在全区广泛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推广工作,通过送科技下乡和科普万里行等活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内蒙古科协始终坚持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工作方针,针对一些学科上的难题邀请国外科技团体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同时组织选派学科带头人出国考察、进修。为促进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培养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举办内蒙古青年学术会。
内蒙古科协经过40年的发展,拥有理、工、农、医以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交叉性学术团体2000多个,会员达11万人。已成为发展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并在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面向新的世纪,内蒙古科协要按照自治区“十五”计划纲要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突出科技工作者的主体地位,发挥科协团体的整体优势,在开展学术交流、促进科技进步,提高广大公众科学素质,加强科普示范工程建设,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加强青少年科技素质教育、引进人才、技术、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等方面做出新贡献。
主席:牛广明
牛广明:男,汉族,1954年12月出生,农工党成员,医学放射专业,教授,现任内蒙古政协副主席,农工党内蒙古自治区委主委,内蒙古科协主席,内蒙古医学院副院长。
党组书记:马强
马强,男,汉族,1956年9月生,河北人,内蒙古大学研究生学历,教授,中共党员,1974年8月参加工作。现任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2001.01—2002.03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副巡视员
2002.04—2013.03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厅长(副局长)。
2013.04—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第一条为了保障科学技术协会依法履行职责和开展活动,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实施科教兴区战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科学技术协会是科学技术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发展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协会是指导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盟市科学技术协会、旗县(自治旗、市、区,下同)科学技术协会及苏木乡(民族乡,下同)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基层组织。
第三条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科协)在法律范围内,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和管理内部事务。科协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科协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团结和动员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施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推广和普及,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
第五条自治区、盟市、旗县依法建立科协及其独立办事机构。苏木乡镇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科协基层组织。
第六条各级科协由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学会、研究会、协会(以下通称学会)和下一级科协或者科协基层组织组成。
第七条科协委员会由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科协代表大会代表、科协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要有一定的比例的少数民族和女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八条旗县以上科协的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同级科协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一级科协备案。科协所属科技团体的变更或者撤销,必须由该科技团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同级科协审查同意,再向社团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第九条 专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享受其所在单位同级工作人员的待遇。兼职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人员,在其所在单位享有本单位人员同等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其从事学会、科协基层组织工作的实绩应视为本职工作业绩。
第十条农村牧区各类专业技术研究会(协会)是农牧民自愿组织的开展科学技术活动的群众组织,旗县、苏木乡镇科协应当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科协要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科协参与地方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工作。
第十三条科协有责任向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科协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论证、技术咨询和攻关活动。科协接受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的委托,组织或者推荐科学家、技术专家和学者参与或者承担科学技术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自然灾害损失鉴定、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等事务。
第十四条科协及学会要积极发挥在科学技术进步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学术活动,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水平,推进学科发展。科协依法开展境内外民间的科学技术合作和交流,发展与国际科技组织、科技团体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条科协要发挥普及科学技术主力军的作用,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社会性科技工作,普及科学知识。科协要在农村牧区传播先进适用技术,培养农牧民专业人才,在农村牧区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作用。科协及所属组织要动员和组织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开展科学技术扶贫,帮助贫困地区依靠科学技术脱贫致富。科协应当协同学校及有关单位在青少年中开展适合其特点的科学技术活动,提高青少年的科学素质,培养后备科学技术人才。科协要开展对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科协应当促进所属学会与企业的协作,充分发挥企业、事业单位科学技术协会组织的作用,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高管理水平,增加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七条科协要表彰奖励在科学技术工作和科协工作中做出重大成绩和显著业绩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科协及其所属科学技术团体开展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本单位科协或者学会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科协的经费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拨给的行政费、事业费、基本建设费和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等专项经费;
二、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
三、国内组织或者个人的资助;
四、国外友好人士或者团体的捐赠;
五、依法兴办的企业、事业所得收入和有偿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科协的经费支出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章程所规定的业务活动和事业发展,并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科协的行政、事业和科学技术普及经费单独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各级人民政府对科普的投入应当逐年增加。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协的基本建设以及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等设施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科协发挥自身优势,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科协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学术交流专项资金、科学技术普及专项资金和奖励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学技术类、科普类报纸、期刊、图书、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应当给予扶持。
第二十三条科协的资产、经费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科协事业投入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科协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自分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科学技术馆
内蒙古青少年科技中心
内蒙古科技咨询服务中心
内蒙古科技报刊社
内蒙古科协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7月12日上午,由内蒙古科技报刊社主办、内蒙古蒙牛集团赞助的“科普报刊进社区”项目正式启动。
启动仪式上,内蒙古科技报刊社向呼和浩特市12个自治区级“科普示范社区”赠送了报架、《内蒙古科技报》和蒙文《身边科学》杂志。240个社区家庭,收到了第一份《内蒙古科技报》和来自科普信息平台的第一条手机短信。
2013年“科普报刊进社区”项目将向自治区30个科普示范社区赠送报刊架一个,配备全年《内蒙古科技报》20份、蒙文《身边科学》杂志两份,放置于社区活动室或图书室,供社区居民取阅。同时,向每个社区的20个家庭赠送全年《内蒙古科技报》,并通过科普信息平台为读者免费发送科学生活知识。
通过“科普报刊进社区”项目,社区将成为内蒙古科技报刊社重点联络单位,报刊社派专人负责与社区的通联工作,对社区开展科普活动过程中的典型事件、典型人物进行采访报道。社区中热心科普宣传工作的居民,不仅免费受赠《内蒙古科技报》,还可以通过科普短信平台与采编人员互动,共享生活科普知识。项目实施过程中,内蒙古科技报刊社将与盟市、旗县科协及社区协作,协调社会资源共同参与,陆续开展各种形式的科普益民活动,增加社区文化氛围,提高居民的科学素质,推进社区科普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