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世纪起,法、英殖民主义者先后入侵加拿大,建立殖民地。1756年至1763年,英法在加拿大爆发“七年战争”,法国战败,并将殖民地割让给英国。1791年,殖民地被分为上加拿大(Upper Canada,现安大略省)和下加拿大(Lower Canada,现魁北克省),上、下加拿大省分别设立一个经选举产生的立法大会(Legislative Assembly)和一个通过任命组成的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uncil)。1841年英国议会将上、下加拿大省合并成立加拿大省(Province of Canada),并设立一个经选举产生的由84名议员组成的立法大会(Legislative Assembly)和一个通过任命组成的立法委员会(Legislative Council)。1857年,该机构迁至渥太华,之前因多种原因分别辗转于金斯顿、蒙特利尔、多伦多和魁北克市。
现代意义上的加拿大议会始于1867年。是年,英国议会通过“不列颠北美法案”(British North America Act 1867),将加拿大省、新不伦瑞克和诺瓦斯科舍合并为一个联邦,成为英国最早的一个自治领,称加拿大自治领,后其他省陆续加入联邦。1926年英国承认加拿大在国际谈判和事务中的主权,加获得外交上的独立。1931年加成为英联邦成员后,其议会也获得了同英国议会平等的立法权。1982年3月,英国上、下院通过《加拿大宪法法案》后,加拿大议会从此获得立法和修宪的全部权力。
加拿大联邦在1867年建立时,承袭了英国君主立宪制下的内阁制(Parliamentary system),或称议会制。联邦议会为最高立法机构,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总督没有行政实权,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在大选中获得众议院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政府,该党领袖担任总理。总理和内阁成员必须是议员,另外,内阁成员中至少有一名参议员,其职务是政府驻参议院领袖。内阁集体向议会负责。
在联邦大选中,如果没有政党获得众议院全部席位的半数,获席位最多的政党组成少数政府(Minority Government)。少数政府基础脆弱,缺乏稳定性,提出的议案随时有可能被其他政党联合所否决,也有可能因不信任案下台。如政府不能获得众议院中多数议员的支持,总理必须辞职,总督可宣布大选或要求反对党重新组阁。
非执政党在议会中都是反对党,各反对党的地位根据它们在议会所占席位多少分为正式反对党(Official Opposition)和反对党。席位仅次于执政党的政党称为正式反对党。正式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其成员分工几乎对应政府的所有部门。
加司法独立,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理提名,议会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