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中文名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应用部门 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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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一是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应当从检察员中选任。优秀的助理检察员可以参加主诉检察官的考试和考评,考试和考评合格的,经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为检察员后,可确定为主诉检察官。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应从实际出发配备助手和书记员。   二是主诉检察官的选任。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全院范围内公开进行,有条件的可以在本院及所属检察院进行。选任时实行资格考试与考评相结合。资格考试分为书面考试和能力测试。书面考试原则上由省级院统一组织;能力测试由分州市级以上检察院组织实施。通过主诉检察官上岗资格考试的人员,经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合格的,由本院检察长确定为主诉检察官。拟任主诉检察官的人员,应当确定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试用期。分、州、市院以上公诉部门负责人(正职),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已任命为检察员的,应当视为自然取得主诉检察官资格,可以不参加主诉检察官资格考试。   三是主诉检察官的职责。主诉检察官承办案件时,对于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行使的职权,以及检察长、检察委员会认为应由其行使的职权,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1.需要采取、变更、撤销逮捕措施的;2.需要改变管辖的;3.拟作不起诉决定的;4.变更起诉的;5.决定抗诉、撤回抗诉的;6.需要对有关单位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或者检察建议的;7.下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请示和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8.上级交办的案件以及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需要检察长决定的事项。由主诉检察官决定的案件或者诉讼中的事项,主诉检察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和所作的决定负责。   四是主诉检察官的考核。主诉检察官的考核、奖惩,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官考核与奖惩规定执行。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规定对已任的主诉检察官实行任期制或者淘汰制,建立健全与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配套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五是主诉检察官的监督。检察长要加强对本院主诉检察官的领导。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根据检察长的授权,监督、检查、协调主诉检察官的办案工作。提起公诉的案件,实行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备案制度。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对主诉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进行跟庭考察,对主诉检察官报送备案的法律文书、工作文书及时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意见。

推行时间

从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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