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瓮安经济开发区位于瓮安县银盏镇,距瓮安县城中心约3公里,园区《规划》已经省经信委批准。园区规划面积35.04平方公里,是“黔中经济开发区规划”和“贵州省工业十大产业振兴规划”中规划的重要产业园之一,是贵州省“十二五”规划的三十个重点产业园区之一。2012年5月,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复设立贵州瓮安经济开发区,为正县级机构。省经信委、商务厅将瓮安——福泉产业园作为全省首批重点建设的千亿级产业园之一。瓮安—福泉磷煤电一体化循环经济园区整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已编制完成,现已呈报省经信委审查。同时,为了更好的适应发展需要,瓮安工业园区已完成102.81平方公里的拓展规划编制,规划产值达1149亿元,将逐步形成工业园区连接乌江航运瓮安港的工业走廊。工业园区自2011年3月启动建设以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瓮安位于乌江中游,黔中腹地,西靠贵阳、北接遵义、南连都匀,与贵阳市中心城区直线距离不足90公里,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规划中的瓮安至贵阳高速公路建成开通后,瓮安将进入贵阳特大城市的一小时经济圈;同时,规划建设的瓮安至马场坪高速路建成后,瓮安将实现快速连接贵新和贵广高速公路,构建起瓮安南下珠三角的大通道,显著提升瓮安的区位优势。
从区位及地理条件看,规划建设瓮安轻工业聚集区具有明显优势:一是靠近贵阳大市场的优势,市场需求大,辐射面宽。二是具有依托原料供应基地的优势,可以为发展轻工业直接提供生产原料。三是具有较好地交通条件,可以为产品的外销提供快捷的运输服务。四是近靠瓮安县城,具有较好的生产和生活配套条件。
园区规划总投资为450亿元以上,规划期为2010—2020年,分为近中期和远期二个阶段:近中期为2010—2015年,建成面积达12.5平方公里以上,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到193亿元以上,占全县“十二五”规划固定资产累计投资的64.33%,工业总产值225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70亿以上,占全县生产总值的62.50%,实现税收16.5亿元以上,占全县财政总收入的55.90%,解决就业2万人以上,占全县解决就业总数的50%;远期为2016—2020年,工业总产值达到450亿元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147亿以上,实现税收29亿以上,带动城乡就业4万人以上。园区建成后,预计经济总量占全县经济总量70%左右。
四条高速(瓮安银盏)互通瓮安经济开发区是贵州省三个千亿元产业区之一,瓮安依托丰富的磷煤资源,成为国内重要的磷化工生态生产基地。
2014年,瓮安县至马场坪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形成了瓮安南下“两广”的“经济线”。接着,道真至瓮安的道安高速将北接成渝地区,贵阳至瓮安的贵瓮高速将西连贵阳,江口至瓮安的安江高速东连湖南。
瓮马、贵瓮、安江、道安高速公路在瓮安县境内公里数总长约104公里,瓮安到都匀的车程仅需一小时,到贵阳市乌当区境仅需一小时,到铜仁仅需两小时,到重庆仅需3个小时。
随着瓮安县“四高一铁一港口”大交通格局的逐步形成,瓮安县将发挥毗邻贵阳和珠三角经济区、长江经济带的区位优势,全方位融入“一路一带”、成渝经济圈和长江经济带发展。
瓮安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的总体结构为:按照综合开发、循环利用、配套发展的思路,以“煤电磷、煤电化”一体化发展为基础,以资源深加工、特色轻工、装备制造、高新技术产业、综合利用及新型建材等五大特色产业为重点,构建以新型工业为支撑,以现代服务业为配套的现代产业结构。
瓮安磷化工工业聚集区布局的总体思路是:充分利用区域有利条件,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优化产业布局,强化产业关联和功能分区,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合理布置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突出工业聚集区的产业集聚和生态环境特色。
1、水资源及水利设施条件
瓮安县属长江流域,境内河流大部分为乌江水系,小部分为沅江水系。乌江干流横贯县境北部,县境内总长56km。境内流域面积20km2以上的河流有39条,总长1815公里,主要河流有瓮安河、白水河、岩根河等,河流众多,河网密度较大,其中流域面积20--49km2的25条,50--99km2的4条,100km2以上的9条。年均过境客水212亿立方米,县域年均总流量9.54亿立方米,其中地表水8.18亿立方米,占水资源总量的85.7%。水能资源理论储量44万千瓦,目前仅开发3.4%。现共建有5座梯级小水电站,总装机容量13950千瓦,年发电量达9000万千瓦时,其中瓮安河5.58万千瓦,可梯级开发小型水电站9座,总装机容量约3万千瓦。
已建有水库41座,其中小(1)型15座,小(2)型26座,蓄水4706.8万m3,引用流量4.25m3/s,已开发利用水资源0.86亿m3,占全县水资源总量的9.4%。塘坎上水库、杜仲河水库、大溪沟水库、瓮水司水库建设已纳入规划。建有各类水利设施814处,其中蓄水工程267处,总库容5310万立方米;引水工程466处,引水流量5.24秒立方米;提水工程81站,装机容量2458.00千瓦。
规划工业聚集区范围内主要地表河流为瓮安河及其支流白水河、草塘河,以及杜仲河支流青坑河等。瓮安河平均流量14m3/s,白水河平均流量1.78m3/s,草塘河平均流量2.16m3/s,青坑河平均流量0.39m3/s,区域水资源量能满足工业聚集区用水需求。
县城建有总供水能力2.7万m3/d的东、西郊水厂两座。东郊水厂水源为总库容为174万立方米的梅花堰水库,坐落在银盏乡太平村。
2、电力设施条件
瓮安县级电网电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主网500kV福泉变电站经35km线路送入220kV瓮安变电站,由该站送入瓮安110kV电网;二是本县境内总装机容量为9.49MW的6座小水电站,地方小水电站发电量占整个供电区域供电量的9.389%,基本形成以都匀电网电源为主,地方小水电作少量补充的供电方式。
瓮安电网已覆盖全县,村和户通电率达100%,有110kV输电线路3条,总长度为25.09 km;有35kV变电站9座,35kV公用输电线路 15条,主干线路总长度192.87 km;10kV配电线路有35条,总长为329.763km。瓮安县城电网4条,主干线路总长度15.106 km;县城10kV配变共125台,总容量34545kVA,线路配电变压器单台平均容量276.36kVA。
3、通信设施条件
到2009年,瓮安全县23个乡镇均开通程控电话和移动通讯,移动电话覆盖率达90%以上;联通新时空实现了乡乡通,村级覆盖率达90%以上;程控电话装机容量近3万门。全县城乡广播、电视覆盖率达91%。在规划建设的磷化工工业聚集区范围内,虽然有线和无线通信已经基本覆盖,但要按照信息化的要求重新规划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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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单位(人)向招商引资办公室申请,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是否入园意见。
2、规划办公室凭招商引资办公室出具的入园意见拟选址意见。
3、项目单位(人)向园区预付土地征用资金。
4、项目单位(人)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书)和企业预登记告知书到综合发展办公室,由综合发展办公室办理项目备案、核准、批准文件。、
5、征地拆迁办公室凭备案、核准和批准文件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6、项目单位(人)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建设规划方案,提交到规划建设办公室进行组织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7、项目单位(人)凭规划建设办公室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施工设计。
8、项目单位(人)施工建设。
9、项目单位(人)向规划建设办公室申请规划批准情况验收。
10、项目单位(人)办理企业注册及生产经营相关手续。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鼓励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按照“环境立县、工业强县、农业稳县、旅游活县”的发展思路,根据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投资者到瓮安投资创业,除享受国家、省、州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二、项目建设用地
第三条 投资项目用地,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并作好跟踪服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第四条 凡在瓮安投资国家鼓励类精深加工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投产达效情况,其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按下列比例安排财政资金予以补助。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的项目,按20%给予补助。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001—4000万元的项目,按40%给予补助。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4001—6000 万元的项目,按60%给予补助。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6001—8000万元的项目,按80%给予补助。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8001—10000万元的项目,按90%给予补助。[1]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100%给予补助。
第五条 对新建的三星级以上酒店,其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对酒店及其辅助设施占地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全额征收。在酒店正式营业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达标后,县政府将收取的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50%补助给投资方;对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按土地出让金县级部分的100%补助给投资方。
三、财政税收政策
第六条 扶持精深加工工业企业:
(一)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纳税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磷、煤等矿产品精深加工项目,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每年依次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县级部分)的50%、30%、2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剔除国家资金投入部分)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自企业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县财政每年依次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县级部分)的90%、60%、30%的比例安排农业产业扶持资金予以扶持。
第七条 凡到我县租赁、承包、流转农民土地,实现规模化种、养殖的投资者,严格按照瓮党发[2008]27号、瓮府发(2008)17号文件规定予以兑现。
第八条 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一)对省级、州级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经审定后,分别按新增投资额的4%、3%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对提升档次,被新评为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每年整合涉农资金不少于200万元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此之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继续支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水利专项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优先投放与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相配套的水利工程建设、节水灌溉和标准农田建设。
第九条 扶持鼓励发展服务业。
(一)对新建的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上酒店,城市建设配套费实行全额征收,在酒店正式营业并经有关部门评定达标后,县政府按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安排等额财政资金补助投资方。
对酒店实现的各种税收据实征收,三星级酒店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每年依次按其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的50%、30%、20%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四星级酒店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每年依次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100%、95%、85%、75%、55%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五星级酒店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100%的比例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二)对在瓮安注册公司,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内河航运业;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年营业税在30万元以上的娱乐业;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年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餐饮酒店业,自取得经营收入并纳税之日起三年内,每年依次按其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县级部分)50%、30%、10%的比例安排财政资金给予奖励。
四、奖励政策
第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资金作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奖励引进外来投资的第一引资人和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
第十一条 对第一引资人的奖励办法(引进火电、水电、房地产、采矿业、非国家鼓励类、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的项目和免税退税项目不予奖励)。
(一)第一引资人指将外来投资项目最先引荐到瓮安县的个人或单位。第一引资人须到县招商引资局备案登记,并由县招商引资局会同投资者共同认定。
(二)项目建成后,年增值税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按比例对第一引资人进行奖励,每年兑现一次,连续兑现三年。具体办法是:
1、引进投资参股、控股、收购兼并或者承包、租赁经营县内企业的,按引进参股、控股占企业的比例,以转制前一年实现的增值税为基数,连续三年用当年新增增值税中县级所得部分的1%奖励。
2、引荐外来独资项目的,在该项目投产后,连续三年按企业实现增值税中县级所得部分进行奖励。增值税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1%给予奖励,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5%递增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实行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
(一)对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经年度考核评定后,分别给予嘉奖。
(二)对进驻瓮安的企业,在解决本县劳动力就业有突出贡献的按照《瓮安县委、瓮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规定》予以奖励。
五、服务与承诺
第十三条 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投资者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实行项目领办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理制。项目在县内的审批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进行“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公”,实行“企业开单、政府签单、乡镇和部门限时办结制”,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在最短的工作日内办理完所有县级手续。涉及须经省州审批的有关手续,县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执行。实行《收费明白卡》制度;收费项目中有上下限标准的,按下限标准收取;县政府在权限范围内可以减免的,予以减免。
第十五条 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和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严格执行“五不让”、“十不准”,坚决杜绝向企业敲诈勒索、吃拿卡要,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四乱现象,对违反者一经查实,从重从严处理。
第十六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引进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愿定居我县的,均可申办城镇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及时按规定办理。
六、其 它
第十七条 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本政策未涉及到的,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进行办理。
第十八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以上项目总投资额、固定资产投资额由审计、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县有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瓮安县招商引资局负责解释。